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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總結
20,在省局黨組的統一領導下,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系統干部職工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及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方針、政策,依法行政,嚴密組織,進一步加大了特種設備專項整治力度,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責任穩步落實,技術機構檢驗能力全面提升,基層安全管理盲區基本消除,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取得可喜進步,有力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對全省經濟快速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第一、主要工作
一、基本情況
年,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繼續以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為主線,堅持安全監察工作向基層延伸的政策,縣級安全監察工作得到明顯加強,對消除安全管理盲區及工作上的空白點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動態監管體系建設初見成效,全省初步啟動了以安全監察機構、檢驗機構、設備用戶、基層組織為基礎的安全監察網絡,一個新的監管機制正在形成。加大了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力度,本年度共檢查單位22251個、設備64055臺、發現安全隱患13763處,對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均進行了有效查處。建立了安全監管責任制,省局與市局、市局與縣局層層簽訂了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了安全工作目標,完善了考核獎懲機制,安全監察、技術檢驗等方面的責任得到落實,今年共檢驗設備59624臺,監督檢驗17978臺。完成了28條客運索道的專項整治任務,氣瓶專項整治和壓力管道普查登記工作進展順利,共整頓充裝站1188家,各類氣瓶合計1408929只,登記壓力管道使用單位2291個,普查累計長度5478公里。另外,在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對特定條件、特定環境中的特種設備進行了專項整治,確保了節假日期間的設備安全。技術機構事業發展迅猛,技術支撐能力在不斷加強,全年技術檢驗設備近8萬余臺,新增固定資產總額達到1239萬元,其中儀器設備投入達到584萬元,技術檢驗工作質量在不斷提高。特種設備事故起數與死亡人數比去年同期分別減少30%和71%,萬臺事故起數為0.49起,安全形勢趨于好轉。
二、事故情況
2005年,全省特種設備共發生7起事故。其中:機械損壞事故1起、爆炸事故6起(含2起土鍋爐爆炸事故)。事故中共死亡6人。與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數及死亡人數分別減少了30%和71%,(發生10起事故,死亡21人)未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完成了省政府下達的“不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和重大事故有所減少”的安全控制目標。7起事故分別是:
1、2005年1月4日,秦皇島市紅旗管業有限公司起重機械違章操作,造成 1人死亡。
2、2005年4月14日,保定市玉清觀大眾浴池土鍋爐爆炸,輕傷1人。
3、2005年6月24日,石家莊市新華區西里鄉永安街服裝加工戶周念剛使用的小鍋爐發生爆炸,無人員傷亡。
4、2005年6月24日,淶源縣東團堡龍泉礦業有限公司空壓機儲氣罐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5、2005年9月11日,邢臺市隆堯縣固城鎮大營紙業有限公司三分廠發生承壓蒸汽鍋爐爆炸,未造成人員傷亡。
6、2005年11月3日,邢臺市臨西縣新高實業有限公司造紙用蒸球發生爆炸(屬非法使用的黑設備),造成2人死亡,3人受傷。
7、2005年11月14日,滄州大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對壓力管道波紋管式膨脹器堵漏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
三、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1、深入貫徹了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根據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會議精神,我們于3月初在石家莊召開了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會議,總結了20工作,表彰了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檢驗工作先進單位,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全國2005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要點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意見》,部署了2005年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與11個設區市局、華北石油管理局技安處“一把手”簽訂了《2005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細化了安全生產目標,強化了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了安全監管任務,有力地保證了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
2、加大了對技術機構的整頓力度。在去年對所有技術機構抽查的基礎上,制定了今年的技術機構整頓計劃,主要是對汽車罐車檢驗進行整頓和對駐廠監督檢驗進行抽查。整頓抽查歷時2個多月,監督抽查中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抽查整頓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了徹底剖析,找出原因,制定了詳細的整改措施,對進一步提高技術機構的技術檢驗水平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3、起草了“十一五”規劃編制內容。根據《XX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編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十一五”規劃編制內容。基本目標是:特種設備萬臺事故起數控制在每年0.5起以下,萬臺死亡人數控制在每年0.8人以下。技術機構的發展目標是:辦公條件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檢驗場地占地面積(按責任區范圍內特種設備數量計算),每臺不少于1.2平方米。主要工作任務是:推進動態監管體系建設,持續開展特種設備專項整治,重點是做好偏僻區域、隱蔽場所、邊緣性設備的安全監管工作。全面落實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制,將責任制貫穿安全監察工作的始終。加快技術機構的能力建設,擴大設備定期檢驗的覆蓋面,提高檢驗質量和技術水平。
4、順利完成了焊工考委會復審工作。焊工考試是保障設備生產質量的重要措施,做好焊工考委會的復審工作十分重要。今年我省的大部分承壓類特種設備焊工考委會的資格到期需要復審,復審包括基本條件審查,人員水平考核,工作質量及水平審查三部分。復審工作中嚴格按照統籌規劃,擇優錄取的原則,在滿足基本條件要求的基礎上,優先審批行為規范,水平高質量好的考委會。此次焊工考委會復審無異于一次小整頓,通過復審進一步提高了考委會的整體水平。
5、圓滿完成了20國集團財長和中央行長會議的籌備及安全保障工作。會議于10月14至15日在廊坊市香河縣中信國安第一城召開,按照省政府的安排,我局承擔室內空氣質量、裝飾裝修材料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直接為會議服務的.電梯19部,鍋爐壓力容器8臺,氣瓶10多只,壓力管道10多公里,電瓶車10部。為做好保障工作,省局成立了由30多人組成的技術隊伍,歷時一個多月圓滿完成了檢驗檢測、隱患消除、問題整改任務,確保了會議期間的設備安全,受到國家財政部和省政府的高度評價.
6、認真開展了索道、氣瓶及壓力管道等設備的普查整治工作。一是完成了客運索道專項整治任務。去年國慶節期間秦皇島發生客運索道事故后,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省政府的要求,上半年集中開展了客運索道專項整治工作。4月中旬組織兩個專家組對全省在用的28條客運索道,逐條進行了全面督導檢查,共發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索道6條,并在5月1日前完成了索道的整改任務。二是繼續開展了氣瓶專項整治和壓力管道普查登記工作。氣瓶專項整治主要是整頓充裝站,實行氣瓶產權制度改革和氣瓶技術檢驗三個方面的工作內容。截止到11月底,全省累計整頓充裝站1165個,已整頓合格的965個,取締97個;完成氣瓶產權制度改革的氣瓶134萬只;檢驗氣瓶45萬余只。壓力管道普查登記工作全面開展,截止到11月底,全省累計普查管道32696條、5478公里。三是組織開展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項整治。自5月份以來,在公安和交通部門密切配合下,對汽車罐車罐體的安全性進行了專項整治。目前,全省800多輛罐車罐體的專項整治任務已基本完成。
7、切實加強了重點危險源特種設備的監管和設備隱患的治理。一是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加強了對重點危險源特種設備的監督管理,明確監管設備及其安全監管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二是制定并完善重大危險源重點監控措施。重大危險源重點監控主要是對重點設備,重要場所的設備,實行的重點監管制度。目前已確定重點監管的單位1574個,占單位總數的3.3%;重點設備5729臺,占設備總數的3.92%;重點管道206公里,占管道總數的4%;重點氣瓶2.66萬只,占氣瓶總數的1.9%。三是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及省安委會的有關要求,制定了《XX省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討論稿),進一步明確了其適用范圍、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規范了預警及預防機制、應急響應程序;完善了事故后期處置及保障措施等相關內容,為積極應對特種設備可能發生的特大事故,及時、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打下了基礎。
8、進一步提高了縣級安全監察工作能力。目前,全省已有153個區縣設立了安全監察專管機構,從事安全監察的人員達到624人;部分設備(小型設備)使用管理的行政審批權限基本上都委托到了縣局,較好地調動了縣局的積極性,同時為企業辦理使用審批手續提供了方便;采取協作、合作方式較好地完成了縣級設備檢驗任務,有力地保障了在用設備的安全使用,加強了基層安全監察工作,對消除了安全管理上的盲區和工作上的空白點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安全監察工作向基層延伸政策落實較好。
9、加快了安全監管動態體系建設。對特種設備實行動態監管,主要是提高設備信息接收的靈敏度,及時掌握和了解設備的變化情況,增強事故隱患的處置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工作內容:一是建立起安全監察的組織機構和人員網絡。到目前為止,全省已建立起由安全監察機構、技術檢驗機構、設備使用單位構成的安全監管網絡,擁有網絡人員1488人。二是信息化網絡。目前,全省各級安全監察機構均建立了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數據庫,縣、區局基本已配備計算機,各市局基本實現人均一臺計算機,大部分設備使用企業建立了設備使用管理數據庫,并與各級安全監察機構實現了數據互動,信息共享。三是制定并完善重大危險源重點監控措施。重大危險源重點監控主要是對重點設備,重要場所的設備,實行的重點監管制度,四是應急救援機制建設,該項工作在省政府統一部署下進行,目前正在籌劃中。
10、認真開展了節日安全檢查。首先,加大了宣傳教育力度。今年6月1日正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實施2周年,為確保人民群眾尤其是少年兒童的健康安全,根據上級有關指示要求,結合總局印發的《關于加強“六一”期間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工作并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活動的通知》有關精神,省局詳細部署了節日期間的安全工作。“六一”期間,省及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陸續開展了以“關愛生命,關注特種設備安全”為主題的宣傳活動,根據各設區市統計材料顯示,6月1日當天全省共散發特種設備資料0余份,張貼海報宣傳畫900余份,制作展板20余塊。其次,加大了組織領導力度。為確保“五一”和“十一”黃金周安全,省局制定印發了《XX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在五一期間做好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做好國慶期間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通知》,并及時轉發了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做好“五一”黃金周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通知》及《關于加強“十一”黃金周及第四季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通知》,組織專門力量在節前對公園、景區和人員密集區的游樂設施、客運索道、電梯等特種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加大了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力度,查處違法行為,消除安全隱患。共出動人員52865人次,檢查單位22251個,檢查設備臺64055臺,發現隱患13763處,已整治合格 12427處。第三,開展了安全生產月活動。根據省委宣傳部、省安監局、省廣播電視局、省總工會、共青團XX省委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認真開展2005年“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通知》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要求,省局結合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了并印發了《2005年質監系統“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要求各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開展好“安全生產月”活動。同時組織人員于6月12日參加了省政府與石家莊市政府在市西清公園共同舉辦的以“遵章守法,關愛生命”為主題的安全生產咨詢日活動。就人民群眾提出的問題做了詳細解答,發放了宣傳資料,并在XX特種設備網上建立了安全月專欄。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進行宣傳,其中電視電臺宣傳報道418次,報紙宣傳145則,系統簡報280篇,組織各種宣傳活動428次,發放各種宣傳資料近28萬余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第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全年事故統計情況看,盡管今年特種設備事故率有所下降,但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落實企業責任不夠,無證設備、報廢設備以及帶病設備繼續使用的情況仍然存在;二是有些企業法律意識淡薄,安全投入少,設備不能按期檢驗,增加了特種設備的潛在危險性;三是氣瓶數量大,分布面廣,氣瓶充裝站特別是液化石油氣存在非法充裝,瓶對瓶倒氣的現象,整治難度很大,需與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四是偏僻區域、隱蔽場所、邊緣性設備,如小鍋爐,個體加工設備(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難度加大。部分企業的鍋爐依然存在非法使用、非法改造(非承壓改為承壓使用)及無證操作等現象。五是建筑工地塔吊未按期檢驗現象依然嚴重。六是技術檢驗行為不規范,檢驗檢測工作質量不高,檢驗區域覆蓋上還存在死角。
第三、工作思路
20,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按照抓基礎、抓基層、抓技術的基本思路,突出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繼續加大從源頭抓安全的工作力度,強化生產及使用單位的直接責任。嚴格對生產單位實施行政許可,嚴格對設備進行檢驗,嚴格使用登記,嚴格對作業人員進行考核,嚴厲查處違法行為,確保在用設備安全運行。二是加快動態監管體系的建設。鞏固和完善安全監察體制和工作機制,建立安全監管的長效機制,主要是建立健全安全監察網絡,包括人員網絡和信息化網絡及重點危險源設備的重點監管制度,對重點設備實行重點監管,完善應急救援機制,進一步增強安全監察工作的靈敏性和有效性。落實科學發展觀,探索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科學監管方式,尋求生產與安全的最佳結合點,探索建立和完善信息互動,快速反應,協調一致,科學高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動態體系。三是加強對邊緣性設備的安全管理。分析研究邊緣性設備的分布、特征及特點,提出相應的管理方式方法,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四是繼續開展專項整治。針對工作中的難點和薄弱環節,開展區域性和專一性的專項整治,重點是對“土鍋爐、土容器”和氣瓶進行專項整治。五是繼續加大技術機構整治力度,以提高技術檢驗工作質量,規范技術檢驗行為,擴大技術檢驗覆蓋面,增強安全監管的技術支撐能力。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總結 -總結
第一、主要工作
一、基本情況
XX年,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繼續以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為主線,堅持安全監察工作向基層延伸的政策,縣級安全監察工作得到明顯加強,對消除安全管理盲區及工作上的空白點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總結
。動態監管體系建設初見成效,全省初步啟動了以安全監察機構、檢驗機構、設備用戶、基層組織為基礎的安全監察網絡,一個新的監管機制正在形成。加大了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力度,本年度共檢查單位22251個、設備64055臺、發現安全隱患13763處,對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均進行了有效查處。建立了安全監管責任制,省局與市局、市局與縣局層層簽訂了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了安全工作目標,完善了考核獎懲機制,安全監察、技術檢驗等方面的責任得到落實,今年共檢驗設備59624臺,監督檢驗17978臺。完成了28條客運索道的專項整治任務,氣瓶專項整治和壓力管道普查登記工作進展順利,共整頓充裝站1188家,各類氣瓶合計1408929只,登記壓力管道使用單位2291個,普查累計長度5478公里。另外,在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對特定條件、特定環境中的特種設備進行了專項整治,確保了節假日期間的設備安全。技術機構事業發展迅猛,技術支撐能力在不斷加強,全年技術檢驗設備近8萬余臺,新增固定資產總額達到1239萬元,其中儀器設備投入達到584萬元,技術檢驗工作質量在不斷提高。特種設備事故起數與死亡人數比去年同期分別減少30%和71%,萬臺事故起數為0.49起,安全形勢趨于好轉。二、事故情況
XX年,全省特種設備共發生7起事故。其中:機械損壞事故1起、爆炸事故6起(含2起土鍋爐爆炸事故)。事故中共死亡6人。與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數及死亡人數分別減少了30%和71%,(XX年發生10起事故,死亡21人)未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完成了省政府下達的“不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和重大事故有所減少”的安全控制目標。7起事故分別是:
1、XX年1月4日,秦皇島市紅旗管業有限公司起重機械違章操作,造成 1人死亡。
2、XX年4月14日,保定市玉清觀大眾浴池土鍋爐爆炸,輕傷1人。
3、XX年6月24日,石家莊市新華區西里鄉永安街服裝加工戶周念剛使用的小鍋爐發生爆炸,無人員傷亡。
4、XX年6月24日,淶源縣東團堡龍泉礦業有限公司空壓機儲氣罐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5、XX年9月11日,邢臺市隆堯縣固城鎮大營紙業有限公司三分廠發生承壓蒸汽鍋爐爆炸,未造成人員傷亡。
6、XX年11月3日,邢臺市臨西縣新高實業有限公司造紙用蒸球發生爆炸(屬非法使用的黑設備),造成2人死亡,3人受傷。
7、XX年11月14日,滄州大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對壓力管道波紋管式膨脹器堵漏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
三、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1、深入貫徹了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根據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會議精神,我們于3月初在石家莊召開了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會議,總結了XX年工作,表彰了XX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檢驗工作先進單位,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全國XX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要點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意見》,部署了XX年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與11個設區市局、華北石油管理局技安處“一把手”簽訂了《XX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細化了安全生產目標,強化了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了安全監管任務,有力地保證了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
2、加大了對技術機構的整頓力度。在去年對所有技術機構抽查的基礎上,制定了今年的技術機構整頓計劃,主要是對汽車罐車檢驗進行整頓和對駐廠監督檢驗進行抽查。整頓抽查歷時2個多月,監督抽查中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抽查整頓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了徹底剖析,找出原因,制定了詳細的整改措施,對進一步提高技術機構的技術檢驗水平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3、起草了“十一五”規劃編制內容。根據《XX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編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十一五”規劃編制內容。基本目標是:特種設備萬臺事故起數控制在每年0.5起以下,萬臺死亡人數控制在每年0.8人以下。技術機構的發展目標是:辦公條件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檢驗場地占地面積(按責任區范圍內特種設備數量計算),每臺不少于1.2平方米。主要工作任務是:推進動態監管體系建設,持續開展特種設備專項整治,重點是做好偏僻區域、隱蔽場所、邊緣性設備的'安全監管工作。全面落實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制,將責任制貫穿安全監察工作的始終。加快技術機構的能力建設,擴大設備定期檢驗的覆蓋面,提高檢驗質量和技術水平。
4、順利完成了焊工考委會復審工作。焊工考試是保障設備生產質量的重要措施,做好焊工考委會的復審工作十分重要。今年我省的大部分承壓類特種設備焊工考委會的資格到期需要復審,復審包括基本條件審查,人員水平考核,工作質量及水平審查三部分。復審工作中嚴格按照統籌規劃,擇優錄取的原則,在滿足基本條件要求的基礎上,優先審批行為規范,水平高質量好的考委會。此次焊工考委會復審無異于一次小整頓,通過復審進一步提高了考委會的整體水平。
5、圓滿完成了20國集團財長和中央行長會議的籌備及安全保障工作。會議于10月14至15日在廊坊市香河縣中信國安第一城召開,按照省政府的安排,我局承擔室內空氣質量、裝飾裝修材料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直接為會議服務的電梯19部,鍋爐壓力容器8臺,氣瓶10多只,壓力管道10多公里,電瓶車10部。為做好保障工作,省局成立了由30多人組成的技術隊伍,歷時一個多月圓滿完成了檢驗檢測、隱患消除、問題整改任務,確保了會議期間的設備安全,受到國家財政部和省政府的高度評價.
6、認真開展了索道、氣瓶及壓力管道等設備的普查整治工作。一是完成了客運索道專項整治任務。去年國慶節期間秦皇島發生客運索道事故后,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省政府的要求,上半年集中開展了客運索道專項整治工作。4月中旬組織兩個專家組對全省在用的28條客運索道,逐條進行了全面督導檢查,共發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索道6條,并在5月1日前完成了索道的整改任務,
7、切實加強了重點危險源特種設備的監管和設備隱患的治理。一是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加強了對重點危險源特種設備的監督管理,明確監管設備及其安全監管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二是制定并完善重大危險源重點監控措施。重大危險源重點監控主要是對重點設備,重要場所的設備,實行的重點監管制度。目前已確定重點監管的單位1574個,占單位總數的3.3%;重點設備5729臺,占設備總數的3.92%;重點管道206公里,占管道總數的4%;重點氣瓶2.66萬只,占氣瓶總數的1.9%。三是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及省安委會的有關要求,制定了《XX省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討論稿),進一步明確了其適用范圍、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規范了預警及預防機制、應急響應程序;完善了事故后期處置及保障措施等相關內容,為積極應對特種設備可能發生的特大事故,及時、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打下了基礎。
8、進一步提高了縣級安全監察工作能力。目前,全省已有153個區縣設立了安全監察專管機構,從事安全監察的人員達到624人;部分設備(小型設備)使用管理的行政審批權限基本上都委托到了縣局,較好地調動了縣局的積極性,同時為企業辦理使用審批手續提供了方便;采取協作、合作方式較好地完成了縣級設備檢驗任務,有力地保障了在用設備的安全使用,加強了基層安全監察工作,對消除了安全管理上的盲區和工作上的空白點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安全監察工作向基層延伸政策落實較好。
9、加快了安全監管動態體系建設。對特種設備實行動態監管,主要是提高設備信息接收的靈敏度,及時掌握和了解設備的變化情況,增強事故隱患的處置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工作內容:一是建立起安全監察的組織機構和人員網絡。到目前為止,全省已建立起由安全監察機構、技術檢驗機構、設備使用單位構成的安全監管網絡,擁有網絡人員1488人。二是信息化網絡。目前,全省各級安全監察機構均建立了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數據庫,縣、區局基本已配備計算機,各市局基本實現人均一臺計算機,大部分設備使用企業建立了設備使用管理數據庫,并與各級安全監察機構實現了數據互動,信息共享。三是制定并完善重大危險源重點監控措施。重大危險源重點監控主要是對重點設備,重要場所的設備,實行的重點監管制度,四是應急救援機制建設,該項工作在省政府統一部署下進行,目前正在籌劃中。
10、認真開展了節日安全檢查。首先,加大了宣傳教育力度。今年6月1日正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實施2周年,為確保人民群眾尤其是少年兒童的健康安全,根據上級有關指示要求,結合總局印發的《關于加強“六一”期間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工作并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活動的通知》有關精神,省局詳細部署了節日期間的安全工作。“六一”期間,省及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陸續開展了以“關愛生命,關注特種設備安全”為主題的宣傳活動,根據各設區市統計材料顯示,6月1日當天全省共散發特種設備資料XX0余份,張貼海報宣傳畫900余份,制作展板20余塊。其次,加大了組織領導力度。為確保“五一”和“十一”黃金周安全,省局制定印發了《XX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在五一期間做好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做好國慶期間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通知》,并及時轉發了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做好“五一”黃金周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通知》及《關于加強“十一”黃金周及第四季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通知》,組織專門力量在節前對公園、景區和人員密集區的游樂設施、客運索道、電梯等特種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加大了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力度,查處違法行為,消除安全隱患。共出動人員52865人次,檢查單位22251個,檢查設備臺64055臺,發現隱患13763處,已整治合格 12427處。第三,開展了安全生產月活動。根據省委宣傳部、省安監局、省廣播電視局、省總工會、共青團XX省委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認真開展XX年“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通知》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要求,省局結合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了并印發了《XX年質監系統“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要求各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開展好“安全生產月”活動。同時組織人員于6月12日參加了省政府與石家莊市政府在市西清公園共同舉辦的以“遵章守法,關愛生命”為主題的安全生產咨詢日活動。就人民群眾提出的問題做了詳細解答,發放了宣傳資料,并在XX特種設備網上建立了安全月專欄。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進行宣傳,其中電視電臺宣傳報道418次,報紙宣傳145則,系統簡報280篇,組織各種宣傳活動428次,發放各種宣傳資料近28萬余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第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全年事故統計情況看,盡管今年特種設備事故率有所下降,但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落實企業責任不夠,無證設備、報廢設備以及帶病設備繼續使用的情況仍然存在;二是有些企業法律意識淡薄,安全投入少,設備不能按期檢驗,增加了特種設備的潛在危險性;三是氣瓶數量大,分布面廣,氣瓶充裝站特別是液化石油氣存在非法充裝,瓶對瓶倒氣的現象,整治難度很大,需與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四是偏僻區域、隱蔽場所、邊緣性設備,如小鍋爐,個體加工設備(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難度加大。部分企業的鍋爐依然存在非法使用、非法改造(非承壓改為承壓使用)及無證操作等現象。五是建筑工地塔吊未按期檢驗現象依然嚴重。六是技術檢驗行為不規范,檢驗檢測工作質量不高,檢驗區域覆蓋上還存在死角。
第三、XX年工作思路
XX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按照抓基礎、抓基層、抓技術的基本思路,突出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繼續加大從源頭抓安全的工作力度,強化生產及使用單位的直接責任。嚴格對生產單位實施行政許可,嚴格對設備進行檢驗,嚴格使用登記,嚴格對作業人員進行考核,嚴厲查處違法行為,確保在用設備安全運行。二是加快動態監管體系的建設。鞏固和完善安全監察體制和工作機制,建立安全監管的長效機制,主要是建立健全安全監察網絡,包括人員網絡和信息化網絡及重點危險源設備的重點監管制度,對重點設備實行重點監管,完善應急救援機制,進一步增強安全監察工作的靈敏性和有效性。落實科學發展觀,探索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科學監管方式,尋求生產與安全的最佳結合點,探索建立和完善信息互動,快速反應,協調一致,科學高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動態體系。三是加強對邊緣性設備的安全管理。分析研究邊緣性設備的分布、特征及特點,提出相應的管理方式方法,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四是繼續開展專項整治。針對工作中的難點和薄弱環節,開展區域性和專一性的專項整治,重點是對“土鍋爐、土容器”和氣瓶進行專項整治。五是繼續加大技術機構整治力度,以提高技術檢驗工作質量,規范技術檢驗行為,擴大技術檢驗覆蓋面,增強安全監管的技術支撐能力。
縣安委會:
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我們緊緊圍繞“預防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為中心,根據市局全年工作安排及縣域經濟特點,制訂了全年的工作計劃,并與各街道(鎮)及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簽定了目標管理責任書、狠抓日常安全巡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不斷規范特種設備制造、使用及維修保養單位的管理。通過一年來的努力,圓滿完成了市局及縣安委會的下達的各項任務,為確保地方經濟安全發展,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做出了一定的貢獻。現將20工作總結如下:
一、基本情況
年,是**縣特種設備高速增長的一年,新增電梯251臺,增長55.5%;起重機械203臺,增長30%;壓力容器208臺,增長24.6%;壓力管道18.24米,增長65%;廠場內機動車51臺。增長75%。目前全縣辦理了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2834臺,其中:鍋爐163臺、壓力容器1025臺、起重機械831臺、電梯702臺、場內機動車112臺、游樂設施1臺,另有氣瓶63066只(其中CNG氣瓶3710只);壓力管道46.23公里;全縣萬臺特種設備死亡人數零,無事故發生;設備的登記率達到96%以上,定檢率達到了96%以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持證率達到了96%;全年共出動車輛300臺次,出動安全監察人員600人次; 共檢查企業280家(次)(其中全面檢查38家,重點監控企業18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121份,消除安全隱患380條;立案38件(其中已結案34件)。
二、主要工作
(一)借助街鎮力量 構筑安全防線
充分利用街鎮安監辦(經發科、園區管委會)的力量,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構筑我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網絡體系。堅持每個季度召開一次安全例會。通過例會,互通信息,交流總結經驗,使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能在街道(鎮)一級政府部門到較好的落實,提高了工作的有效性,同時,也彌補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面廣、量大、人少的不足。到目前為止,我縣未發生一起因特種設備引起的安全事故。達到了市局及縣安委會對我局考核的事故控制指標任務。
(二)整治巡查結合 確保設備安全
一是持續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2013年5月3日下午,**縣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總結表彰大會暨2013年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動員大會在縣質監局召開。縣安委會成員單位、縣園區管委會及15個街道(鎮)的分管領導、安監辦主任共45人參加了會議。副縣長王復蓮出席會議并做重要講話,局黨組書記、局長王敏總結了20全縣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工作,表彰了在專項整治行動中涌現出的5個先進集體和15名先進個人;并與各街道(鎮)簽定了2013年《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二是開展皮革制品生產企業特種設備專項整治工作。針對皮革制品企業使用安裝使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際,我局成立了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制定了**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皮革制品生產企業特種設備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并積極組織落實, 2013年5月10日上午,**縣皮革制品生產企業特種設備專項整治工作聯系會議在縣質監局召開,縣安監局、縣質監局、縣經貿委、縣公安局、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璧城街道、璧泉街道等相關領導10余人出席了會議。與縣公安、縣經委、縣安監局、縣園區辦及各相交街道組織聯合執法檢查20多次,共檢查企業150多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30多份,對15家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了立案調查,并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一起,有效的規范了皮革制品生產企業特種設備安全使用。
三是狠抓電梯安全監管工作,確保電梯安全運行。6月19日上午,我局召開全縣電梯安全監管工作會 ,81家電梯使用單位,34家維保單位負責人約115余人參加了會議。
會議通報了2013年全市電梯安全監管工作情況,要求第一要加強學習,提高認識。組織學習電梯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及要求,充分認識做好電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要分工負責,強化責任。要求各單位根據職責嚴格落實有關責任,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的責任單位,要做到“三落實”、“兩有證”、“一檢驗”、“一預案”。第三要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公共聚集場所使用電梯的,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必要時配備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等。維保單位要切實負起維保責任,從事電梯維保的單位必須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取得相應資格,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建立健全電梯維保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在接到電梯故障和相關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趕赴現場,采取應急救援措施;第四要嚴格監管,確保安全。我局加大巡查力度,檢查電梯是否進行了定期檢驗,是否進行了注冊登記,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是否按《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對未按期檢驗的電梯和違規的維保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依法嚴肅處理。同時加大了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宣傳,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確保乘客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是開展氣瓶專項整治活動。對縣內的2家CNG加氣站、及2家石油液化氣體充裝單位、1家CNG氣瓶改裝(安裝)單位及餐飲企業使用的氣瓶進行了全面檢查,并對3家(次)石油液化氣體充裝單充裝銷售的石油液化氣體進行了抽樣送檢,對其中一家充裝銷售的石油液化氣含二甲醚進行了行政處罰。
(三)確定重點監控單位 探索動態管理模式
年初,將**CNG加氣站等18家企業為我縣的特種設備重點監控單位,并積極探索動態管理模式,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建立了《**縣特種設備重點監控臺帳》,臺帳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員信息、設備狀況信息以及作業人員持證信息等。各重點監控單位將臺帳填寫完后,企業自己留檔一份,所屬街道(鎮)留檔一份、我局留檔一份,使企業和管理部門都能準確掌握設備狀況。企業也可以根據臺帳記載的情況,將到期設備及時向兩個中心報檢。避免了漏檢、不檢的情況發生。檢驗合格后,及時通知管理部門更改數據,使三方數據保持一致。
二是對于企業新增、轉讓、報廢特種設備的情況,我局建立了《新增、轉讓、報廢設備登記表》。企業如發生設備新增、轉讓、報廢情況的,應填寫登記表報管理部門備案,讓分局也能及時掌握情況。
三是建立重點監控單位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個季度召開一次例會,我局在例會上傳達上級有關文件精神、通報信息,企業也將有關情況進行交流,從而使企業能及時了解有關的政策動態,以便于幫助企業解決。
四是建立定期檢查考核制度。我們定期對重點監控單位實施全面安全監察,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四)搞好宣貫培訓工作 杜絕違章作業事故
一是積極參加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月”宣傳活動,發放宣傳資料3000多份,接受群眾現場咨詢58人次;制定了**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2013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培訓計劃》,此項工作,連接年培訓計劃,利用縣安監局培訓平臺組織了2期對工貿企業特種設備分管領導及工作人員、青杠街道、園區管委會共近1000人的培訓,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受到了各街道(鎮)及相關企業的好評。二是積極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準則》培訓,從2013年11月12開始,按照分片區、分批培訓的方法,共舉辦了六期培訓班,實現了對全縣十五個街道(鎮)及縣工業園區相關管理、制造和使用單位全覆蓋的目標。培訓共涉及420家特種設備管理、制造、使用單位共520人,培訓期間共放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準則》5000多份,《征求意見表》420份,現場解答培訓對象提出的問題50多個,現場為企業解決實際問題25個,并重點幫扶10家企業建立特種設備標準化管理實施方案。通過培訓,提高了相關單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準則》的認識和了解,增強了各相關單位管好特種設備、用好特種設備、嚴防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意識,為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準則》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培訓工作得了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縣委常委,縣政法委書記李金泉出席開班儀式并做重要講話。
(五)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讓人民群眾放心
對于特種設備的投訴舉報,我們都能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回復投訴(舉報)人。今年上半年,我局共接到群眾投訴9起,都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及時的調查處理,并將調查結果向舉報人做了反饋,沒有舉報人對調查結果提出異議。
(六)進行應急演練,增強應急能力
2013年6月25日,為了強化**CNG氣體充裝站的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能,確保員工在遇到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能在第一時間內正確、及時、有效的作出反應,控制事態進一步的惡化,避免二次事故的發生,達到最大程度的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的目的,**縣質監局與**CNG加氣站聯合進行了一場以模擬加氣機排污閥及連接部位發生泄漏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練。
**縣委常委、副縣長何平同志及**縣安全生產檢查組的領導和同志們觀看了演練。
三、存在的問題
2013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人員力量與大工作量的矛盾依然存在,導自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不能到點到位,還存在監管死角;二是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新方法,新經驗不突出;三是科技興安方面的工作還需要不斷完善(如電梯遠程監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20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將繼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這條工作主線,嚴格落實制度措施,強化安全巡查和隱患排查,全力維護特種設備安全。抓好《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貫徹實施,嚴格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準則》,不斷規范特種設備使用、制造、維修保養單位的管理,提高安全監察工作的有效性。年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目標是:全縣萬臺特種設備死亡人數控制在0.31以下,事故結案率達到100%;設備的登記率控制在96%以上,定檢率控制在96%以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持證率保持在96%以上,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
第一、主要工作
一、基本情況
XX年,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繼續以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為主線,堅持安全監察工作向基層延伸的政策,縣級安全監察工作得到明顯加強,對消除安全管理盲區及工作上的空白點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動態監管體系建設初見成效,全省初步啟動了以安全監察機構、檢驗機構、設備用戶、基層組織為基礎的安全監察網絡,一個新的監管機制正在形成。加大了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力度,本年度共檢查單位22251個、設備64055臺、發現安全隱患13763處,對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均進行了有效查處。建立了安全監管責任制,省局與市局、市局與縣局層層簽訂了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了安全工作目標,完善了考核獎懲機制,安全監察、技術檢驗等方面的責任得到落實,今年共檢驗設備59624臺,監督檢驗17978臺。完成了28條客運索道的專項整治任務,氣瓶專項整治和壓力管道普查登記工作進展順利,共整頓充裝站1188家,各類氣瓶合計1408929只,登記壓力管道使用單位2291個,普查累計長度5478公里。另外,在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對特定條件、特定環境中的特種設備進行了專項整治,確保了節假日期間的設備安全。技術機構事業發展迅猛,技術支撐能力在不斷加強,全年技術檢驗設備近8萬余臺,新增固定資產總額達到1239萬元,其中儀器設備投入達到584萬元,技術檢驗工作質量在不斷提高。特種設備事故起數與死亡人數比去年同期分別減少30%和71%,萬臺事故起數為0.49起,安全形勢趨于好轉。
二、事故情況
XX年,全省特種設備共發生7起事故。其中:機械損壞事故1起、爆炸事故6起(含2起土鍋爐爆炸事故)。事故中共死亡6人。與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數及死亡人數分別減少了30%和71%,(XX年發生10起事故,死亡21人)未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完成了省政府下達的“不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和重大事故有所減少”的安全控制目標。7起事故分別是:
1、XX年1月4日,秦皇島市紅旗管業有限公司起重機械違章操作,造成 1人死亡。
2、XX年4月14日,保定市玉清觀大眾浴池土鍋爐爆炸,輕傷1人。
3、XX年6月24日,石家莊市新華區西里鄉永安街服裝加工戶周念剛使用的.小鍋爐發生爆炸,無人員傷亡。
4、XX年6月24日,淶源縣東團堡龍泉礦業有限公司空壓機儲氣罐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5、XX年9月11日,邢臺市隆堯縣固城鎮大營紙業有限公司三分廠發生承壓蒸汽鍋爐爆炸,未造成人員傷亡。
6、XX年11月3日,邢臺市臨西縣新高實業有限公司造紙用蒸球發生爆炸(屬非法使用的黑設備),造成2人死亡,3人受傷。
7、XX年11月14日,滄州大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對壓力管道波紋管式膨脹器堵漏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
三、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1、深入貫徹了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根據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會議精神,我們于3月初在石家莊召開了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會議,總結了XX年工作,表彰了XX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檢驗工作先進單位,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全國XX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要點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意見》,部署了XX年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與11個設區市局、華北石油管理局技安處“一把手”簽訂了《XX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細化了安全生產目標,強化了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了安全監管任務,有力地保證了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
2、加大了對技術機構的整頓力度。在去年對所有技術機構抽查的基礎上,制定了今年的技術機構整頓計劃,主要是對汽車罐車檢驗進行整頓和對駐廠監督檢驗進行抽查。整頓抽查歷時2個多月,監督抽查中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抽查整頓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了徹底剖析,找出原因,制定了詳細的整改措施,對進一步提高技術機構的技術檢驗水平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3、起草了“十一五”規劃編制內容。根據《XX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編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十一五”規劃編制內容。基本目標是:特種設備萬臺事故起數控制在每年0.5起以下,萬臺死亡人數控制在每年0.8人以下。技術機構的發展目標是:辦公條件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檢驗場地占地面積(按責任區范圍內特種設備數量計算),每臺不少于1.2平方米。主要工作任務是:推進動態監管體系建設,持續開展特種設備專項整治,重點是做好偏僻區域、隱蔽場所、邊緣性設備的安全監管工作。全面落實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制,將責任制貫穿安全監察工作的始終。加快技術機構的能力建設,擴大設備定期檢驗的覆蓋面,提高檢驗質量和技術水平。
今年來,我區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圍繞經濟發展這個中心,在區質監局的具體指導下,采取“安全為先,監察開路,強化服務,促進發展的監管模式,認真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整治,強化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取得明顯的成效,實現了無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現簡要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調整充實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整治小組,切實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簽定責任狀,落實領導小組成員,分片管理,工作隊員包村、村干部包村組工作制度,從區到鎮,從鎮到村形成分工明確,配合密切的責任網絡。
二、深入宣傳,提高認識
為了更好地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我區組織監管人員認真學習特種設備有關文件,并邀請質監局專家到小壩鎮和各相關單位傳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有關業務知識,在“安全生產宣傳活動月“中,把特種設備安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廣為宣傳,此外還深入到有關單位向業主詳細講解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的有關規定,一年來共出宣傳車8次,張貼標語10多張,分發宣資料200多張,進一步增強企業主的安全責任意識。
三、加強監管,排查隱患
一是全面摸底,登記造冊。年初對全鎮范圍內的企業進行全面摸底,凡是使用特種設備的企業或單位,其地址設備現狀逐一登記造冊,便于監管;二是定時監管,不留死角。我鎮要求每個季度檢查一次,每逢五一、國慶、元旦、春節等重要節日再突擊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有安全隱患的要求企業限期整改并反饋;三是跟蹤督查,不走過場。除每季度及節日例行檢查外,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還不定期組織人員進行復查,直到整改到位或停止使用為止。今年來共出執法人員30多人次,檢查工礦業、學校,飲食店等計9家,查出隱患13條,已整改到位7家,有力地促進了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補充注明:
一、消防考核指標:
1、本地區“三合一”廠房整改率達100%;
2、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合格率達85%以上。
二、工業衛生考核指標:
1、以廠礦為單位,有職業危害的廠礦企業工業衛生監測覆蓋率達80%;
2、接觸有害因素作業職工健康體檢率達50%。
三、無證非法采礦關閉率達100%,礦山秩序整治合格率達80%。
四、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不發生死亡事故。
五、無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查處、關閉率達100%。
六、繼續深化創安全生產合格村活動。
七、督促抓好土制鍋爐、土制壓力容器、土制起重設備整治;對查出的土制鍋爐、壓力容器整治率達100%,采石場土制桅桿起重機、石材加工場(廠)土制起重機械、土制載貨升降機整治合格率達80%以上。
今年六月是全國第xx個“全國安全生產月”,為切實抓好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抓好《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宣貫工作,根據國家、省、市《關于開展20xx年“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精心組織,認真開展活動,取得了顯著效果。現就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健全機構,加強領導,及時部署
為切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抓好安全生產月活動,我局于20xx年5月底召開了全局職工大會,專門成立了以局長同志為組長,分管副局長同志為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活動月”活動領導小組。印發了《關于開展20xx年“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通知》,對““安全活動月”進行了全面安排,并對各階段的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二、抓宣傳,把活動引向深入
為切實做好“安全月”活動,營造良好氛圍。20xx年6月19日,在縣安全生產辦公室的統一安排下,我局出動宣傳人員4人,在縣政府大街進行了設點宣傳。宣傳活動中共發放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問答資料600余份,設立宣傳、咨詢服務點,接待咨詢人員60余人次。與此同時,通過本縣電視臺對特種設備安裝、使用、管理等進行了宣傳,把活動引向了深入,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三、認真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為切實抓好安全月活動,進一步深化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6月10日至25日,我局組織精干隊伍對縣內的賓館、醫院、液化氣充裝站、旅游景區、學校等種設備重點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的完善和運行情況,在用特種設備和安全附件、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表是否在定期檢驗或校驗有效期內以及檢驗檢測中發現的問題是否整改,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否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特種設備是否使用登記等進行了檢查和隱患排查。檢查中共發現各種安全隱患5處,現場督促整改4處,責令限期整改1處,共發出安全指令書1份。同時,對前期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了復查,認真落實好排查治理工作,真正做到發現一處消滅一處。
經過全局職工共同努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達到了預期目標和效果,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們將鞏固成果,緊緊圍繞“強化紅線意識、促進安全發展”這一主題,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增強各級領導和廣大群眾的安全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除事故隱患,遏制事故發生,為構建“和諧”創造安定祥和的社會環境。
20xx年,特監股在分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一案三制”建設總體要求,深入推進應急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處置給類突發事件,全年未發生任何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現將20xx年度應急管理工作總結如下:
一、20xx年應急管理工作情況
1、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情況
分局在20xx年以陽城質技監27號文件印發了《陽泉市城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xx年未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未正式啟動過。全年分局對本預案在兩家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了兩次應急演練,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下一步,分局將認真總結應急演練中好的做法和經驗,以及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和補充,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組織專家進行方案的評審和修正,并報區政府備案。
2、應急管理體制建設情況
通過強化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統一協調全區資源參與特種設備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事故的應急工作,組織和指揮相關部門參與特種設備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完善特種設備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部門聯動機制。
3、應急機制建設情況
分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重點監控特種設備分級監管以及事故監測、預警和預報工作。通過三級聯動,動態監管。建立區政府、街道辦事處、生產使用企業三級聯動機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隊伍建設,及時掌握更新在用特種設備信息數據,實現動態監管。
4、學習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制度情況
分局領帶帶頭學習《突發事件應對法》,把學習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與當前本單位的工作實際結合起來,緊密聯系,采取多種形式學習,讓干部職工充分認識頒布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重大意義,切實擔負起做好應急管理工作的政治責任,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確保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5、應急管理工作調查研究情況
分局以“三落實、兩有證、一檢驗、一預案”為核心內容,通過開展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示范創建活動,在所監管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中選擇陽泉市液化石油氣公司(生產單位)和陽泉華聯商廈有限公司(使用單位)開展了安全管理標準化和管理達標示范活動。分局對兩家企業的行業特點、特種設備風險點及應對措施等方面進了深入調查和分析,指導幫助企業完善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和文件,切實提高監管水平。
6、應急知識宣傳情況
分局以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為契機,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分局于6月12日在區政府的統一安排下,參加了在金街購物中心廣場舉行的安全生產月咨詢日活動。在活動中,我分局設立了特種設備安全咨詢臺,共展出了5塊宣傳展板,現場發放宣傳資料500余份,接待群眾咨詢50余人次活動。從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液化氣瓶、電梯、游樂設施入手,重點宣傳涉及民生的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宣傳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整治工作意義與要求,讓更多的市民了解身邊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常識,使安全生產意識深入人心。
7、基層應急管理工作情況
城區分局出臺了《20xx年特種設備安全整頓工作方案》,年初召集各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各重大危險源單位、重點企業的分管負責人,開會部署了20xx年特種設備安全整頓工作。為推動全區特種設備動態監管和安全責任體系建設,把安全監管的目標任務和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干部頭上,形成上下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經分局黨組研究決定,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實行層級責任制。通過與各街道辦事處協調配合,在區政府領導下,協助區質監分局開展本街道轄區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對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建議,及時收集上報各種特種設備安全信息,一旦發現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區政府或向區質監分局舉報。
8、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情況
全年轄區未發生過任何一起傷人、死亡的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件。分局全年共接到特種設備方面(主要是電梯困人)的投訴舉報3起,特監股工作人員均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及時通知維保人員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被困人員進行科學施救,使被困人員得到及時救助,突發事件得到處置,未造成重大不良影響。事后,分局對每起事故原因進行總結了分析,及時對電梯維保單位進行了約談,要求其提高維保質量和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
二、主要做法和經驗
分局及時開展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示范創建活動,在所監管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中選擇陽泉市液化石油氣公司(生產單位)和陽泉華聯商廈有限公司(使用單位)開展了安全管理標準化和管理達標示范活動。活動中,分局還組織企業代表到華潤燃氣有限公司義井充裝站、陽泉市液化石油氣充裝站、陽煤集團總醫院和陽煤二礦鍋爐房進行觀摩,學習了解特種設備示范單位的制度建設、臺賬記錄、人員培訓管理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做法和經驗。通過活動的開展,企業代表既向示范企業學到了一些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好的做法,也對示范企業存在的不足之處提出了寶貴意見,達到了相互借鑒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存在的不足和整改措施
應急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是分局特監股工作人員在應急管理方面的培訓少,應急演練少,應急處置能力與實際工作需要還存在很大差距。
二是有一些企業設備安全可靠性差,作業人員素質不高,企業負責人安全責任主體意識淡薄,應急預案不夠完善,應急預案演練少甚至有的單位認為應急預案沒什么用,僅僅是一個擺設,檢查的時候拿出來應付一下,在特種設備安全方面投入少,應急人員往往由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臨時兼任,素質差,有的根本不具備應急管理知識。
三是特種設備應急管理工作創新少,思路不寬,不敢大膽嘗試新思路新方法。
針對上述問題,特監股提出的整改措施:
1、加大人員培訓力度,不僅要培訓分局特監工作方面的應急管理人員,還要培訓企業的`應急管理人員,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請專家講課,多演練,多分析,多總結。
2、在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基礎上,督促企業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應急方面投入一定的人、財、物,及時修訂和完善自己的應急預案,要求督促企業每年至少開展兩次應急演練,讓應急預案真正發揮作用,在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發生時才能有條不紊的啟動和按部就班的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創新特種設備應急管理工作,對好的做法和經驗加以推廣,舉一反三。
四、20xx年應急管理工作思路
1、督促重點監控特種設備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完善企業應急預案,形成覆蓋全區的重點監控特種設備應急預案體系。
2、建立嚴格的應急管理責任體系。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以及特種設備生產使用企業都要將應急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分管領導和責任人頭上,人人有壓力,事事有落實。
3、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加強安全宣傳教育
在完善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幫助、指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建立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措施;在“3?15”消費者權益日、“安全生產月”、“法制宣傳月”等活動中,通過擺放展牌、懸掛條幅、發放宣傳手冊、提供現場咨詢等廣泛宣傳特種設備安全和應急救援常識;要通過報紙、電視臺、電臺等主要新聞媒體和行業會議、考核機構舉辦的培訓考核班等進行應急管理宣傳。通過各類新聞媒體進行集中宣傳和經常性的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宣傳渠道,采取多種方式,大力宣傳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規和相關知識,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對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制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特種設備安全的良好環境。
4、應急管理工作新思路
分局將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促進應急機制標準化的建設與發展,優化機制內容。包括醞釀籌建特種設備安全信息平臺和城區特種設備應急救援中心,通過建立以通信網絡技術為核心的安全信息平臺建設、特種設備應急救援中心建設最大限度發揮應急預案的作用。
過去的20XX年,在市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努力學習,扎實工作,較好地完成各級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現將一年來的思想、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思想政治學習情況
本人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科學發展觀理論和十八大會議精神。特別是黨的十八大舉國關注,舉世矚目,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關鍵時期和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攻堅時期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會。
牢固樹立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學會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去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提高思想素養,牢固樹立科學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通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從行動上約束自己,使自己通過看書學習,拓寬了思路,激發新的想象力,明顯提高了自身的理論知識水平。
二嚴格履行職責到位,扎實做好本職工作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20XX年是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大召開之年,所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主要是圍繞保全年安全開展工作。
1.我局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擺在首要位置,實施一把手負責制,各分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簽訂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責任書,細化落實工作任務,做到任務到人,責任到人,建立詳細的特種設備檔案,完善了特種設備一覽表和作業人員登記表,制定了《縣預防特種設備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截至目前現我縣有特種設備使用單位460余家,全縣注冊登記特種設備20XX余臺。積極推行報檢制度,提高特種設備報檢率及檢驗率,縣特監科積極配合市特檢院進行檢驗,共檢驗鍋爐、起重機、壓力容器300余臺,杜絕了使用未登記特種設備的現象。
2.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整治,主要開展了電梯、壓力管道、氣瓶充裝專項整治。通過整治,全縣具備辦證條件的氣體充裝站均已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不具備辦證條件的,我局已經進行了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充裝,并將情況通報給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3.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工作,提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是確保特種設備安全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通過培訓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素質和業務技能。20XX年**局共培訓鍋爐操作人員80余人;起重機械操作人100余人。
4.隱患整改方面。20XX年,是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強化年”。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進一步強化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力度,抓好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特別是人員密集區學校、商場逐一排查,嚴格圍繞使用登記、定期檢驗、作業人員持證情況、隱患及其它違法行為等發現問題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特種設備安全。對發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督促使用單位整改,目前共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200余家,發現隱患60處,下達特種設備指令書20份,整改隱患50處,4處隱患正在整改中,辦理特種設備案件5起,使違法行為得到了有效的處理、整改。
(二)執法與法制工作方面。
1.執法方面。為深入貫徹“抓質量、保安全、促發展、強質檢”的工作方針,按照全國質檢工作會議,嚴格落實“質檢利劍行動”的總體部署,對縣內的汽配企業、食品企業、農資企業、建材企業、化妝品企業以及電信、電纜企業等開展了專項整治。
按照20XX年建材市場專項整治工作要求,我局組織執法人員加大對建筑用人造板、水泥、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建筑用鋁合金型材等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和建設工程安全的重點產品的整治力度,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及無生產許可證、無強制性安全認證(3C)產品等違法行為。
食品執法方面,今年以來,我局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蜜餞、葡萄酒、明膠、工業染料羅丹明B及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等的專項檢查工作,排查食品企業食品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并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完善原材料進貨臺帳、食品添加劑備案登記制度、產品出廠檢驗制度、索證索票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嚴格持續保持發證時的各方面條件要求。
2.法制工作。認真開展“和諧執法,陽光辦案”活動
一是實行了警示制度。按照行政處罰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市局要求,我們在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之后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一定期限內下達警示書,進行預先警示,并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二是實行了約談制度。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前,推行了《行政處罰案件約談制度》。約談制度主要以聽取當事人意見為宗旨,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和建議。三是實行了回訪制度。對辦結的行政執法案件,局里成立回訪小組對辦結的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相對人進行回訪,回訪工作主要包括執法程序、工作紀律、案件后處理等重要內容。
按照規定成立了案件審理委員會,嚴格落實案審規定。對承辦單位辦理的每起案件在調查終結后,由案件主辦人形成調查終結報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法制科初審,經法制科初審合格后報請案審會作集體討論。確保辦案程序合法、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結合實際情況使用的執法文書符合國家局相關要求、適用處罰條款準確、并嚴格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建章立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杜絕罰過放行現象。有利的制約了行政執法案件的辦理,對于行政處罰案件違法行為得不到糾正的不得結案,執法人員必須督促行政相對人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后才能結案。
積極組織學習《行政強制法》、國家質監總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并組織修改我局的有關規定,做到學以致用。
通過我們扎實有效的工作,20XX年縣內沒有發生大的食品和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為我縣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提供了有力地保障。
三廉潔自律方面
廉潔奉公是對一名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要求。一年來,自己能夠認真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頂定,不斷強化廉潔從政意識,增強拒腐防變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在廉潔自律方面,我能夠自覺按照“八個堅持、八個反對”的要求,嚴格要求自己,時刻做到慎權、慎獨、慎言、慎微,始終保持清政廉潔的作風。在思想意識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和政績觀,做到了常思貪欲之害,常棄非分之想,常修當官之德。在工作中,能夠堅持原則,敢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能夠認真貫徹中央、中紀委對黨政干部的有關規定,牢記一個共產黨員的崇高使命和責任,自覺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蝕,防微杜漸。
在作風上,做到自重、自警、自勵、自律,反思不足,將自己的行為置于黨內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之中,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事,樹立起了一個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良好形象。幾年來,我從沒有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獲取一己私利,沒有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行為,沒有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的行為。
20XX年度我雖然做了一定的工作,雖有成績,但也存在不少問題,與各級領導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距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還要繼續堅持不懈地加強自身的學習和修養,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和領導水平。正視當前經濟領域的困難,增強信心,做好各項工作,完成各項任務。
今年,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在局黨組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在全局各部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堅持按照國家、省、市局工作布署和要求,本著以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認真貫徹執行等法律、法規,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中心,以防止和減少事故為目標,全面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能,確保設備安全使用,半年來未發生一起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為促進xx經濟社會“安全發展、國泰民安”作出了努力。
一、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1、加強理論和業務學習,提高人員綜合素質,增強責任意識。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工作人員以自學為主要方式,認真學習各種業務書籍,閱讀各種黨報黨刊,增加知識面,認真學習新條例及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
2、強化特種設備安全目標管理,安全責任制得到進一步細化和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個人工作總結。
年初召開了全市氣瓶充裝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專題會議,會上與xx家氣站簽訂了,明確了充裝站安全工作責任和義務。今年又向全市xxx余家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告知了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義務,并與他們簽訂了xxx余份,使這些單位內部特種設備安全目標管理得到了細化,崗位安全責任制得到了進一步的落實。
3、積極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增強社會、企業安全責任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今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和六月“安全生產月”及9月“質量月”期間,我局與安監等有關部門在xx進行了宣傳咨詢活動,現場派發xxxx年第一季度特種設備事故通報、等特種設備安全宣傳資料xxx余份,接受咨詢xxx多人次。使廣大群眾得到了廣泛宣傳,為營造一個安全祥和的環境構筑了堅實的柱石。
4、堅決遏制特種設備事故、深入開展設備普查和專項檢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個人工作總結。
為確保“元旦、春節、五一及全國安全月”期間的安全,對全市在用特種設備開展了詳細普查和x次專項安全大檢查。檢查出動執法人員xxx人次,監察單位xxx家,檢查特種設備xxx臺(部),查處事故隱患xxx處,立案查處xx起,發出xxx份,查處無證非法運營特種設備xx臺(部),無證操作人員xx人。對存在嚴重隱患的特種設備限期落實整改。
5、嚴把新增設備手續,加強監察與檢驗,確保了新增設備的安全投入運行。
今年來共新增鍋爐xx臺、壓力容器x臺、壓力管道三條計xx米、電梯xx臺、起重機(拉拉隊口號)械xx臺。這些新增設備從選址、定點到安裝、監檢,監察人員均到場實施了監察。今年進一步加強了在用設備的注冊登記工作,全年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xxx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檔案xxx個,使數據庫得到進一步完善。
6、全面開展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在提高人員素質上下功夫,消除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的違法違規現象。
今年來監察人員一手抓專項治理,一手抓人員培訓。日前通過培訓、考核合格取證(含復審)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為xx人。
7、制定了xxx年全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定期檢驗計劃。
今年x月份我們印發了(xx)質監發[xxx]xx號文xxx份,分送有關單位,在x月份對全市在用特種設備進行了定檢。全市鍋爐xxx臺,在用xxx臺;壓力容器xxx臺,在用xxx臺;電梯xxx臺,在用xxx臺;起重機械xxx臺,在用xxx臺;廠內機動車輛xx臺,在用xx臺。按定檢周期規定,應檢鍋爐xx臺,已檢xx臺,定檢率xxx%;應檢壓力容器xx臺,已檢xx臺,定檢率xxx%;應檢電梯xxx臺,已檢x臺,定檢率xxx%;應檢起重機械xxx臺,已檢xxx臺,定檢率xxx%;應檢廠(場)車xx臺,已檢xx臺,定檢率xxx%。
8、堅持依法行政,做到監察與查處相結合,著力遏制事故的發生。
我們對xxxx公司等xx家單位違規安裝使用特種設備使用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已按程序全部結案,維護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強化處罰后的管理工作,杜絕罰后放行,消除安全隱患。
9、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堅持全心全意服務企業。
我們寓管理于服務,積極為企業提供特種設備技術、管理咨詢。今年,我與xxxx公司等xx家企業建立了服務企業聯系點,為他們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標準化評價工作,幫助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體系。推廣特種設備節能降耗技術,幫助企業降低生產成本,得到了企業的認可。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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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官方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七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為建立完善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規范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行為,近日,孟津縣質監局組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集中學習了國家質檢總局公布實施的《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通過細致學習、監察人員討論,熟悉了《規則》5章39條及附表相關內容,規范了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的工作方式和程序,明確了不同種類特種設備檢查的側重點內容,保障了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做到依法依規、有序有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七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狀況;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章 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九十六條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八)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九)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九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七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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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狀況;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章 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九十六條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八)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九)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九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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