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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作為我國首部反家暴法,該法共六章38條,將于3月1日起施行。
據最高法去年統計,全國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婦聯系統每年受理4到5萬件家暴投訴;近10%的故意殺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3月1日起施行。
年12月27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 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一條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法律釋疑
3月1日起,《反家暴法》正式實施,中國首次以“家事”立國法,明確“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標志著家暴屬于“家務事”的時代正式終結。新法落地后,家暴受害人應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有關部門又應該如何有效執行法律條款?
1、何種行為屬于家暴?包括精神和身體侵害
《反家暴法》明確了家暴范圍,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反家暴法》還強調,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同居暴力也被納入其中。
2、遭遇家暴向誰求助?公安法院居委會都行
《反家暴法》規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3、都能獲得哪些救助?公安機關可出告誡書
《反家暴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政府可以單獨或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此外,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應當依法對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4、新法律亮點是什么?法院可發人身保護令
《反家暴法》的一大亮點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5、保護令都能保護啥?禁止施暴者繼續施暴
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暴法》提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應當受理且應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一旦法院作出人身保護令裁定,便會協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協助執行。
6、違反保護令會怎樣?嚴重將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新法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應當給予訓誡,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保護令的優勢在哪?保護令作出時即生效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的法官稱,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當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例如禁止騷擾、跟蹤、威脅、毆打。比如李陽家暴案中,法院就作出了“人身安全令”,但嚴格來說這是一種行為保全裁定。劉長林稱,保全裁定只有在民事訴訟期間才可提出,而且生效日期是從送達之日開始計算。而《反家暴法》規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而且在作出時即生效。“這可以更及時、有效地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劉長林說。
8、保護令申請的證據有哪些?出警記錄、警方告誡書等都可以
“家暴具有隱蔽性、復雜性、持續性等特點。”廣州西城法院家事審判庭副庭長張爽介紹,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家暴面臨著當事人維權意識差、舉證能力弱;雙方時常存在互毆情形;雙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困難。
《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后,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就對他進行批評教育,并可出具告誡書,其中就有實施家暴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告誡書可以成為法院審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
因此,法官建議,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增強收集證據的意識,在遭遇家暴時,及時報警,得到警方的保護和關鍵證據。
除了出警記錄等直接證據外,加害人的書面保證、悔過書、具有認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證言、有旁證支持的視聽資料、網絡聊天、微博等電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納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不過,法官也表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只是一種臨時性救濟措施,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建議公安、司法、社區、婦聯加強對工作人員有關家庭暴力干預方面的培訓,充分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真正發揮起職能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 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一條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 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一條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屬于民法嗎
《反家庭暴力法》,屬于民法范疇。這一點在本法第一章總則中的規定有突出體現。
一、《第一章總則》明確體現了民法性質:
本章明確規定了本法的立法原則:是為了維護家庭和諧,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規定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該依照本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本法的中心任務就是調解家庭矛盾,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
二、本法中心思想: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家庭暴力的責任
根據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這是11月3日聯合國大會根據多米尼加共和國的提議而規定的。在這一天,世界各國舉行集會活動,呼吁消除家庭暴力。
為進一步提升全民反家暴意識,努力營造男女平等的良好社會氛圍,XX市婦聯在全市范圍內開展“11·25國際反家庭暴力日”系列宣傳活動。11月24日上午,市婦聯副主席帶隊組織律師團隊來到葛家鎮,為當地的村民發放宣傳資料,并組織了一場題為《反對家庭暴力創建平安家庭》的法律知識專題講座,共有200多鎮村干部與村民參加活動。
鎮婦聯組織了30名巾幗志愿者在現場表演了反家暴《小蘋果》廣場舞,組織20名男性志愿者參與——“拒絕家暴從我做起”的集體宣誓活動。
此次反家庭暴力日宣傳活動將持續到12月上旬,將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站、微信、微博等方式,陸續在全市各鄉鎮、街道廣泛宣傳反家暴知識和婦女維權知識。淮川、關口、葛家、永安、官渡等鄉鎮也相應開展了各具特色的宣傳活動。
11月25日是“國際反家庭暴力日”,為進一步增強廣大婦女反家暴意識,倡導全社會共同樹立反對家庭暴力理念,近日,XX社區婦聯開展“11·25國際反家暴日”系列活動。
此次活動圍繞“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預防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等問題現場發放了反家庭暴力手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傳手冊、婦女維權手冊及各類法律法規知識宣傳資料。活動中,工作人員接待婦女的咨詢,對有需求的婦女進行心理疏導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并就家庭暴力發生后婦女自救的方法、途徑進行講解說明,以便提高廣大婦女對反家暴知識的認知程度,增強婦女對于家庭暴力的自覺意識和抵抗能力。
通過反家庭暴力宣傳活動的開展,增強了社會各界對家庭暴力危害的認識,教育引導廣大婦女群眾知法、懂法、依法尋求幫助,為保護婦女群眾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爭創和諧家庭、平安家庭營造了良好氛圍。
為紀念第xx個“11·25”國際反家庭暴力日,貫徹落實《反家庭暴力法》,引導家庭提高文明程度。11月25日,社區組織黨員群眾觀看反對家庭暴力的視頻短片,并通過發放宣傳資料等活動,增強居民反家庭暴力意識,推動建設平安家庭。
同時號召每一位居民積極投身反對家庭暴力活動中,倡導文明,做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者、實踐者和維護者。
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意味著家庭暴力的范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對家暴勇敢Say No!!!
家庭是社會的最小單元,家庭和諧方能促進社會和諧。通過這次活動的開展,號召廣大女性通過樹立自尊、自立、自強的意識,勇敢地對家庭暴力說“不”,讓更多的女性朋友遠離家庭暴力,營造出一個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氛圍,促進社區和諧發展。
為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促進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推動我市“平安家庭”創建活動的不斷深化,在國際反家暴日、法制宣傳日、國際志愿者日活動期間、新堂社區婦聯開展以“反對家庭暴力,構建和諧家園”為主題的宣傳月活動,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組織。
建立家庭教育網絡隊伍,成立以社區黨總支部書記為組長,兩位副主任為副組長,退休教師等組成的家庭教育班子,把社區中一些老教師,對子女教育有方的父母,熱心于公益事業的人員,吸引進來作為輔導員,建立了一支專兼結合素質較高,覆蓋面廣的.家庭素質教育隊伍,形成創建工作網絡。
二、是建立宣傳陣地。
搭建溝通橋梁,為使子女與父母得到及時交流,社區向獨生子女家庭宣傳征訂“關心下一代周報”,在社區開設了“家庭教育專欄”,廣泛宣傳先進的家庭教育理念,宣傳科學的家庭教育知識,以及家庭教育的成功經驗,讓父母從中得到啟發和教育,為孩子減輕壓力。
三、創造有利條件,開展各項活動。
根據街道婦聯開展創建“平安家庭”的總體要求和部署,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中發揮作用,社區婦聯組織婦女、引導婦女、服務婦女、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職能,推進婦女兒童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進家庭和睦。社區在派出所民警、中吳律師事務所的配合支持下,11月23日,舉行“反對家庭暴力構建和諧社區”座談會。社區婦女工作者、婦女維權志愿者及部分社區婦女代表參加了座談會。邀請中吳律師事務所沈律師詳細講解了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發動派出所及婦女維權志愿者積極參與,向群眾進行《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接待婦女咨詢,對她們進行心理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和指導,并就家庭暴力發生后婦女自救的方法、途徑進行了講解說明。通過反家庭暴力宣傳活動的開展,呼吁廣大婦女認識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引導和幫助婦女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喚起社會各界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廣泛關注。對積極倡導四德建設,樹立“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新風尚,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道德觀念,營造人人講美德、戶戶創文明的社會道德氛圍,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均起到了積極作用。社區婦聯、翠竹派出所民警和維權志愿者為婦女工作者及廣大婦女代表發放了反家暴宣傳資料。會后,沈律師現場接受婦女群眾的法律咨詢。宣傳月期間社區婦聯制作了以“反對家庭暴力,共建和諧家園”為主題的宣傳標語板報。
在開展以“反對家庭暴力,共建和諧家園”為主題宣傳月活動過程中,得到社區志愿者的大力支持和幫助,我們相信,在社區居民群眾的積極參與下,“平安家庭”創建工作一定能持久開展。
張灣區在全區實施創建“無家庭暴力社區(村),打造和諧張灣”活動,我局對此項工作十分重視,嚴格按照張婦維字[20xx]2號文件要求來組織落實,把婦女兒童維權工作作為重中之重,積極開展創建活動。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保證創建活動有序進行。
成立了張灣區財政局開展“反家庭暴力”活動領導小組,對創建活動的開展給予組織上的保障,使這項工作開展的有領導、有計劃,真正落到實處。
二、通過構筑各種活動平臺,達到戶戶參與、人人有責的創建新局面。
1、成立領導小組,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行之有效的實施方案,并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組織落實各項工作。
2、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疏通信訪工作渠道,對婦女兒童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矛盾糾紛、上訪件給予高度重視,積極有效的化解、遏制此類矛盾糾紛。
3、利用“五五”普法和有關節日時間,宣傳學習《婦女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4、3月8日,在舉辦“慶三八”活動中,對婦女法律法規、婦女維權的宣傳和健康咨詢活動,發放宣傳資料100余份。
5、在“三八維權周”內積極開展活動,組織婦女干部、職工到其他單位參觀學習;召開座談會,交流思想,傾聽民生,解決困難;辦維權板報,宣傳法律法規等。
雖然我們開展了一系列的創建活動,也受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由于沒有現在可循的模式,一些制度職責還沒有完全建立和運行,活動效果的輻射面還不廣等。今后,我們將繼續把這項工作作為婦聯和綜合治理工作的重點,積極探索新的有效方法,大膽創新,使這項工作能夠真正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切實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事件發生,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維護家庭安寧和社會穩定。
父老鄉親們:
大家好!
今天,朔州市司法局聯合市婦聯、市公安局、市法律援助中心、朔城區婦聯、朔城區“110”等幾家單位在這里開展以“關愛婦兒反家暴 法律援助進社區”為主題的集中法治宣傳活動,這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深化“平安家庭”創建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借此機會,我代表市司法局、市婦聯等單位,向承辦這次活動的朔城區婦聯、站北小區表示衷心的感謝,向參加今天活動的父老鄉親表示衷心的感謝!
市婦聯作為婦女群眾的娘家,聯合市司法局一直致力于反家庭暴等法治宣傳教育。我們以“三八”婦女維權周、“11?25”反家暴日、和“12?4”國家憲法日等重大節點為契機,充分發揮法治宣講團、律師志愿者作用,通過會議、法治講座、宣傳欄、宣傳展板、宣傳橫幅、標語、宣傳單、宣傳光碟等形式,大力開展反家暴宣傳教育進家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等活動,廣泛宣傳反家暴知識及預防知識,增強廣大群眾反對家暴的意識。此外,市司法局發揮系統的組織優勢和工作優勢,扎實推進幫扶幫教工作,組織法治宣講團深入基層進行法治宣講,回訪服務和調解處理,更好地提高告誡制度的實際社會效果。
盡管我們在法治宣教幫扶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家庭暴力現象依然嚴峻。希望大家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法律觀念,做到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的人生保駕護航。
“家和萬事興,家旺國太平”,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權利。讓我們攜起手來,為營造沒有暴力的家庭氛圍,為創造男女平等、和諧發展的社會環境,為譜寫中國夢的平安幸福的朔州 篇章奉獻我們最大的智慧和努力!謝謝大家。
每當我看見一對對新人接過結婚證時,那洋溢著幸福的笑臉;每當我看見孩子在父母的指引下放飛風箏時那快樂的勁兒;每當我想象到華燈初上、萬家團圓時那溫馨的畫面,我不禁會想:世界是如此的美好,生活是如此的安詳……
可是,你聽:黑暗中,有人在哭泣,有人在呼喊,有人在痛苦地呻吟!家庭暴力!又是家庭暴力在大呈淫威!那高高舉起的拳頭,傷害的豈止是一個柔弱的女子,還有那可憐的孩子、還有原本溫馨的家庭,一切美好的東西也將會隨之灰飛煙滅!也許,有人會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勸和不勸離是千年古訓。床頭打架床尾和,夫妻之間吵吵架動個手很正常。正如有名中年婦女,因出嫁前便隨父母信奉了--,婚后仍然堅持要每周去完成禮拜。她的丈夫竟然為此而每周對她拳打腳踢常達十余年。丈夫的信條是,只要打的你見不得人了,你就不會出去完成禮拜了。該婦女有時實在受不了了,就跑回娘家,但娘家的人總是在其丈夫上門求告一兩次,就勸女的回去好好過日子。現在這名中年婦女精神狀態已接近癡傻,而他的丈夫卻從來沒有受到過應有的處罰。因為周邊的人認為他只是為了守住妻子,有此舉動無可厚非。正是社會上,這種所謂符合常理的判斷標準和寬容,才使得很多男人如此地肆無忌憚,無法無天!試問:夫妻間的這種野蠻專制的愛、彌漫著血腥的愛,僅僅因為頂著愛的名義,所以我們女性就該欣然接受嗎?答案肯定是“不”。曾經有不少人問我:全市有那么多老公打老婆的事,你們婦聯管得過來嗎?!”是呵,我們市婦聯總共才7名工作人員,的確能力有限。但是,請不要忘記,營造和諧家庭,維護社會穩定是我們每一個人共同的神圣職責!不是我們一個部門、一個群團所能獨立完成的社會使命!所以,我們一直在倡議:希望我們的社會、我們的男性同胞,多尊重婦女、多愛護妻兒;夫妻之間多溝通,多包容。任何時候都不要忘記把堅硬的拳頭轉變為溫暖的大手,牢牢握住妻兒的手,牢牢握住幸福的生活。我們的婦女姐妹一定要自立、自強,以作為贏地位;爭做優雅自信、聰慧明禮的新時代女性,面對家庭暴力,學會自助自救,絕不姑息忍耐!我們也一直在努力,通過爭創“文明和諧家庭”、“平安家庭”活動,讓我們的家庭成員文明素質更高些、法律意識更強些、家庭關系更和些、家庭暴力更少一些!而今,“拒絕家庭暴力 牽手幸福生活”承諾書已經面向每對新婚夫婦發放簽署;反家庭暴力熱線“110”24小時接處警;家庭暴力受理點已在各個派出所設立;婦女維權服務中心熱心接待投訴來訪;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隨時待命援助。社會化反家庭暴力網絡已經初步形成。我們也有信心,在未來把家庭暴力拒之門外,從女性“零忍耐”實現社會“零暴力”!而你,還在等什么呢?請伸出雙手,和我一起共筑這反家暴的萬里長城,一起向家庭暴力大聲的喊出“不”!
同仁們:
今天,我市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聯席會議暨“平安家庭”創建活動領導小組召開全市反對家庭暴力促進家庭平安工作會議,總結近年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況,交流反對家庭暴力工作經驗,重點部署實施家庭暴力告誡制度,這對全面推進全市反對家庭暴力、促進家庭平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我就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反對家庭暴力、促進家庭平安工作講一些情況和意見。
近年來,全市公安機關積極會同各級婦聯組織,認真組織開展反對家庭暴力等工作,有效地促進了家庭平安,維護了社會穩定。據統計,20--年以來,全市公安機關共接報家庭暴力糾紛警情1000余起,直接調處800余起,依法處理112起,及時解救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婦女230人次;共立各類案件28起,打擊處理違法犯罪嫌疑人員22人。主要做了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以“110”報警處置為抓手,推進機構網絡建設。全市公安機關依托“110”報警服務臺、公安派出所、警務室等一線單位,構建了覆蓋全區域、涵蓋全時段的反家庭暴力處置網絡。二是以規范執法為抓手,推進體制機制建設。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各警種部門立足崗位職能,圍繞家庭暴力處置工作流程,按照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健全完善了家庭暴力警情處置、現場調查、治安調解等工作機制,形成了職責明晰、流轉順暢的反對家庭暴力工作體系。三是以學習培訓為抓手,推進能力素質建設。圍繞公安機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各地相繼采取專題培訓、以會代訓、輪值輪訓等多種形式,組織廣大民警學習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關政策法律、處置技巧和工作規范。
雖然公安機關在反對家庭暴力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由于法律保護的缺失、社區防治的缺位和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的缺乏,家庭暴力問題仍然是當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反對家庭暴力,促進家庭平安,維護社會穩定是公安機關面臨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必須抓緊抓實,常抓不懈。下面,我就全市公安機關進一步做好反對家庭暴力工作再提四個方面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把反對家庭暴力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丑惡現象,它不僅破壞了家庭的和諧,侵犯了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而且嚴重危害了社會的安寧和進步,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要站在全面建設“四個--”的高度,充分揮職能作用,妥善處置婚姻家庭矛盾,積極預防和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將反對家庭暴力工作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實強化矛盾糾紛源頭性排查化解,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二、強化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家庭暴力處置工作機制。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采取扎實有效措施,深入推進反對家庭暴力工作的深入開展,不斷健全完善家庭暴力處置工作機制。當前,要重點強化四個環節的工作:一要強化接處警流程。要充分利用家庭暴力投訴舉報網絡,切實做強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第一道關卡。二要強化調查取證。要切實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按照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要求,綜合采取錄音、錄像等多種形式,全面搜集固定家庭暴力現場證據。三要強化治安調解。要牢固確立“調解也是執法”的理念,進一步規范調解工作程序,建立調解工作標準,改進調解工作方法,提高調解工作效率,力爭將事端化解在前期,化解在萌芽狀態。四要強化查處打擊。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責,堅決查處打擊,使施暴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三、把握工作重點,全面組織實施家庭暴力告誡制度。這次會議的一項重要議程就是在全市范圍內全面部署實施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從去年下半年開始,濱湖分局開展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試點工作,實踐證明這項制度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良好的緩解作用。日前,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和婦聯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聯合制定了《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決定從現在起在全市全面部署實施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全市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并在實際工作中重點把握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告誡要有度。要認真把握好家庭暴力告誡書發放范圍和條件,真正領會告誡書發放的目的和意義,既要防止不講原則、多發濫發,又要防止瞻前顧后、少發不發。二是執行要到位。告誡過程就是對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教育過程,各地在貫徹執行中一定要嚴格按照實施辦法的要求,組織民警對施暴者進行當面告誡,必要時可以采取郵寄或者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確保告誡到位。三是程序要規范。在貫徹執行中要嚴格按照規范執法的要求,做到嚴謹調查取證、嚴格審批流程、嚴密檔案管理,確保告誡工作規范有序。
四、密切部門協作,不斷提升反對家庭暴力工作整體合力。反對家庭暴力、促進家庭平安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各有關方面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工作中,各級公安機關要密切三個方面的協作:一要密切與婦聯組織的協作。要主動加強與各級婦聯組織的協作配合,進一步健全報警投訴、聯合調解、法律援助等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信息流通渠道,搭建聯動平臺,共享信息資源,形成分工負責、相互聯動的工作格局。二要密切與檢法部門的協作。對執行告誡制度存在異議的,要主動與檢法部門溝通協調,嚴防以告誡代替行政或刑事處罰。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要主動邀請檢法部門提前介入,正確運用法律武器打擊犯罪。三要密切警種部門的協作。公安派出所是實施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主體,社區民警要及時掌握轄區家庭暴力案事件情況,積極配合接處警民警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并具體承擔告誡制度的實施。相關警種部門在110接處警、案件偵辦、糾紛調解等工作中發現的家庭暴力線索,要及時移交屬地公安派出所,督促并支持派出所及社區民警依法開展工作,不斷提升反對家庭暴力工作的整體戰斗力。
同事們,反對家庭暴力、促進家庭平安是一項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工作。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這次會議的部署精神,全力做好反對家庭暴力、促進家庭平安工作,為建設“四個--”,實現“第二個率先”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我的講話完了,謝謝大家。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遇到家庭暴力,我們該怎么做?離婚?報警?
若遭遇不幸,請勇敢對家暴說“不”!
1、同居暴力算家暴嗎?同居遭遇男朋友暴力對待該怎么辦?
網友提問:經常被男朋友打,并且都是往死里打,怎樣維權,已經報警2次了,沒用,并且當警察的面也打過,每次被打的鼻青臉腫。
律師回答:您好,報警后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對方法律責任,如果法醫鑒定構成輕傷以上的,要負刑事責任。
同時,反家暴法還強調,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法規定執行。所以戀愛同居發生暴力,已經屬于家庭暴力!因此您也可以尋求婦聯等組織的幫助或者申請人身保護令。
律師補充:同居暴力怎么申請人身保護令呢?
(1)去哪里申請人身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2)申請人身保護令必須書面形式嗎?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申請人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要包括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以及闡述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3)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滿足什么條件?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b、有具體的請求;
c、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4)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提交什么證據?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2、遭遇家庭暴力怎么離婚?
網友提問:朋友的丈夫喜歡玩游戲打牌出去喝酒。花錢厲害,還經常打她。現在她對那個男的沒有愛情了徹底失望了。想要離婚,但是男方不同意。限制她人身自由。拿走了她的手機。身份證。還把戶口本藏起來了。如果有機會能出去她應該怎么做?
律師回答:首先,她丈夫限制他們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的,如果您確定您朋友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您可以幫忙報警。
其次他們之間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而且,男的有家暴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且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律師補充:遭遇家庭暴力怎么起訴離婚?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程序為:
(1)寫離婚起訴狀;
(2)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3)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3、婆婆遭公公暴力對待,兒媳有報案的義務嗎?
網友提問:我公公婆婆三天一吵!五天一打。今年我婆婆都五十四了,最近我公公把她打的渾身是傷,我們作為媳婦怎么辦?
律師回答:您好,家庭糾紛首先應當積極勸和,溝通解決。如果溝通沒有結果的,鑒于公公對婆婆實施的家暴行為,您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團體、政府部門等請求幫助,或者及時撥打電話報警。
律師補充:發現家庭暴力,第三人怎么報案?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尊敬的各位領導,同事們:
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無錫市反對家庭暴力促進家庭平安工作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推廣濱湖區反對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成功做法,交流各部門在維護婦女人身權益方面的特色工作,本次會議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市委政法委書記陳金虎親自到會還將作重要講話,必將對進一步完善我市反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促進家庭和諧,創建平安無錫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借此機會,我代表市婦聯向各位領導和同事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是婦聯工作的重要領域,倡導家庭美德、創建平安家庭、化解家庭矛盾、反對家庭暴力是婦聯工作的重要內容。劉延東副代表國務院在全國婦女第十一次代表大會上明確提出要依法保障婦女權益,要高度重視侵害婦女權益問題,運用法律武器,嚴懲違法犯罪行為,彰顯公平正義。
針對婦女兒童來訪求助中反映出來的家庭暴力屢禁不止并呈逐年上升的問題,多年來,市婦聯始終堅持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為開展婚姻家庭工作的切入點,作為維護婦女人身權益的重要抓手,作為創建平安和諧無錫的基礎工作,緊緊圍繞解決源頭性、根本性、傾向性問題,協同各部門開展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在全市逐步構建起黨委政府重視支持,政策法規支撐保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婦聯組織協調推進,社區家庭積極參與的反對家庭暴力的工作格局,具體表現在:
一、逐年推進,“反家暴”的聯動格局初步形成
多年來,無錫市婦聯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注重在政策制定、修改中充分體現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關內容,實現從源頭上防治家庭暴力。20--年市委出臺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意見》,把反對家庭暴力提升到關系社會穩定的高度,從“處理家務糾紛”的層面提升到政府職責社會責任的層面,明確了相關部門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應當承擔的任務。20--年,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婦聯聯合出臺《關于依法處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共同推進家庭暴力人身保護民事裁定制度,有效維護了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權益。20--年市婦聯與公安,檢察院,法院聯合啟動家暴告誡制度的探索,最近正式出臺了《無錫
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規范性文件。經過幾年的努力,已形成了源頭預防、事中干預、事后調解、司法鑒定、心理疏導等一系列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方法和工作機制。
二、各方聯動,多部門的合作機制框架日趨完善
公安建立規范的接處警機制。全市各級公安部門在基層派出所、社區警務室共建立700多個“家庭暴力投訴站”,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對社區范圍的家庭暴力求助投訴及時進行處理。《意見》出臺后,市公安局積極承擔反家暴主力軍角色,主動做到“三個到位”。一是培訓到位,確保每個民警熟悉法條。二是流程普及到位。確保基層民警規范化處置家暴。三是信息管控到位。將家暴信息納入公安社區警務工作平臺,確保動態了解全市家暴情況。
法院檢察院建立司法保護機制。中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分別承擔家庭暴力證據認定角色,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探索合理采信未成年子女證言,并將視情節輕重,判決施暴者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基層法院聯合成立家事審判巡回法庭和婚姻家庭合議庭,專職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贍養等婚姻家庭案件。
司法建立人民調解機制。市司法局高度重視婚姻家庭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把婚姻家庭糾紛調解作為專業調解納入人民調解大格局。20--年成立無錫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市縣兩級全部成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鄉鎮街道依托社會矛盾調解中心設置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室,將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列入大調解格局之中。
婦聯在各地建立社會救助和法律援助機制。目前全市有3家反家暴婦女庇護中心,3家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成員提供及時的幫助。市婦聯把做好婚姻家庭矛盾調解工作作為維權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關口前移、預防為先”為服務理念,以“婦女維權服務中心”及社區婚姻家庭調解室為服務陣地,以“和諧家庭社區行”和“平安家庭”創建為活動載體,多方位提供婚姻家庭的調解指導服務。各級婦聯通過全市、縣(區)、鎮、村四級信訪網絡、12338婦女維權熱線,多方位為婦女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提高了婦女群眾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三、注重宣傳,全社會“反家暴”的氛圍日漸濃郁
重視和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強化新聞媒體對婦女兒童侵權現象和行為的輿論監督作用。充分利用村(社區)婦女兒童之家、婦女維權站等陣地,編印反家暴讀本免費送進社區和家庭。利用“三八”婦女維權周、“11.25”國際反家庭暴力日等重要節點,開展廣場咨詢宣傳活動。抓住大案要案,引發社會關注譴責,引起家庭警示警戒,引導婦女自我保護。
黨的強調“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這是全黨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市各級婦聯對一切危害婦女兒童安全、摧殘婦女兒童健康、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表示“零容忍”。市婦聯采取積極的措施推動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和有效措施的出臺。在各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看到,因為立法的不足、社會的寬容、受害者的軟弱等原因,家庭暴力問題在一定范圍內仍普遍存在,一些婦女和兒童仍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陰影里,需要我們繼續加大力度宣傳,告誡,制止。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責任感
當前,我國正處在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的歷史時期,這也是經濟轉軌、社會轉型、人民內部矛盾凸顯的特殊時期。我市社會治安和綜合治理情況總體良好,但仍然處在案件高發期、情況復雜期和社會矛盾多發期,影響社會治安穩定的突出問題較多,綜合治理的任務依然艱巨。家庭是社會的基石,沒有健康文明的家庭關系,就沒有整個社會的文明進步。家庭暴力具有社會隱蔽性,行為反復性,后果嚴重性等特點,家庭暴力的侵犯對象是家庭中的弱者。我們要站在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站在尊重和保護公民人權、全心全意為老百姓做實事、辦好事的角度,把握新形勢下維權維穩工作的態勢,切實增強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
(二)注重關口前移,加強婚姻家庭糾紛的源頭預防和早期干預工作
構建和諧婚姻家庭關系可以源頭有效預防家庭暴力。要深化和諧婚姻家庭關系的培育引導。要深入開展平安家庭創建工作,豐富創建內容,拓展創建平臺,務實創建舉措,注重創建過程,提升創建成效,引導家庭關系更加和睦,家庭成員更加友愛。要積極倡導平等友愛的家庭美德,培育宣傳幸福家庭典范,充分發揮其示范帶動作用,吸引更多家庭主動參與,構建和睦家庭關系,爭創平安幸福家庭,共促社會和諧穩定。要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排查預警。要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排查預警機制,充分發揮婦聯組織在基層普遍建立的信息員、宣傳員、調解員隊伍的作用,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及時了解掌握婚姻家庭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分析研究糾紛產生的潛在因素及對策,及早介入,及時處理,有效預防和制止糾紛升級。要切實發揮基層婦女維權站、婦女兒童之家等陣地作用,暢通訴求表達渠道,及時為廣大婦女和家庭提供便捷熱情的咨詢、疏導和調解等服務。要規范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要充分發揮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委員會在管理、教育、調解、疏導、督促等方面的作用,發揮各地普遍建立的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委員會的作用,要著力強化調解規范,進一步嚴格調解員上崗、調解書制定、調解協議履行,促使糾紛得到有效化解、問題得到根本解決。要進一步提升調解質量,注重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提煉、創新調解方法和途徑,找準糾紛焦點,攻克化解難點,巧用結合點,努力把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化解在第一現場,消滅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一線,源頭消除家庭暴力發生的隱患。
(三)認真實施告誡辦法,鞏固擴大反家暴工作成果
反家暴工作要立足于預防和法治相結合,需要有法律的強制力作后盾。公安機關是反家暴工作的主力軍,基層派出所是家暴處理第一道防線,要重視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者的投訴,及時進行調解和處理,嚴格按照告誡《辦法》精神開展。對前一階段開展家庭暴力告誡制度情況進行認真分析研究,研究建立反家暴信息共享機制、重大家暴案件研判機制、健全完善協同聯動機制。具體工作中輔之以跟蹤教育、回訪服務和調解處理,更好地提高告誡制度的實際社會效果。各級婦聯要認真履職,以高度的責任意識,用耐心、細心、熱心、誠心做好“娘家人”工作,為維護婦女權益、建設平安家庭、構建和諧無錫做出積極的貢獻!
“家和萬事興,家旺國太平”,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權利。讓我們攜起手來,為營造沒有暴力的家庭氛圍,為創造男女平等、和諧發展的社會環境,為譜寫中國夢的平安幸福的無錫 篇章奉獻我們最大的智慧和努力!我的演講完了,謝謝大家。
國際反家庭暴力日宣傳活動總結
11月25日是“國際反家庭暴力日”,為進一步增強廣大婦女反家暴意識,倡導全社會共同樹立反對家庭暴力理念,近日,XX社區婦聯開展“11·25國際反家暴日”系列活動。
此次活動圍繞“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預防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等問題現場發放了反家庭暴力手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傳手冊、婦女維權手冊及各類法律法規知識宣傳資料。活動中,工作人員接待婦女的咨詢,對有需求的`婦女進行心理疏導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并就家庭暴力發生后婦女自救的方法、途徑進行講解說明,以便提高廣大婦女對反家暴知識的認知程度,增強婦女對于家庭暴力的自覺意識和抵抗能力。
通過反家庭暴力宣傳活動的開展,增強了社會各界對家庭暴力危害的認識,教育引導廣大婦女群眾知法、懂法、依法尋求幫助,為保護婦女群眾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爭創和諧家庭、平安家庭營造了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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