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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道路旅客運輸創業計劃書范文(精選13篇)

編輯:kaka003 時間:2024-07-17 09: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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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道路旅客運輸創業計劃書范文,本文共1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道路旅客運輸創業計劃書范文

篇1:運輸創業計劃書

20xx年,全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繼續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兩個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著眼科學安全發展狠抓各項工作落實,努力實現年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一、指導思想

以全面貫徹落實XX省安全生產條例為抓手,堅持安全發展,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狠抓落實的原則,以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年為契機,以打造平安運輸企業為目標,以深化安全發展理念和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為載體,以落實安全生產兩個主體責任為主線,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為重點,以全面加強基層基礎雙基建設為根本,全面推進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工作。

二、工作目標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圍繞年度重要工作目標得到有效落實,以落實安全生產兩個主體責任為主線,以加強基礎建設為重點,以解決存在突出問題為抓手,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大

安全工作格局。確保全年不發生一起重大責任事故、火災事故為零、應急建設更加完善配套、安全長效機制不斷創新的總體工作目標完成,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減少一般事故、遏制較大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的根本要求落到實處。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章立制,進一步落實兩個主體責任

1、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一是進一步明確公司各級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和一崗雙責制,嚴格落實司屬各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二是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各級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三是嚴格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根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及制定的考評辦法,加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力度,嚴格考核獎懲制度,實行一票否決。

2、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按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必需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資保障、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強化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發生事故立即報告并積極開展應急救援等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二是健全監督檢查機制,促進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要以完善領導機制、工作機制、督查機制、約束機制等方面入手,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創新行之有效的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方法措施,全面規范企業的安全行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創新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方法措施。

(二)依法監管,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一是加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力度,強化安全管理,嚴防重大交通事故發生,給廣大人民群眾提供良好的安全出行條件。二是嚴格督促客站把好站場始發門檢和危險品查堵關、車輛運行動態監控關。落實GPS監控24小時值班制度,建立安全生產誠信機制。三是突出重點時段安全管理,抓好春節、兩會、五一、和國慶等重大活動節日期間的安全管理工作,抓好季節性特別是風、暴、潮、雨、霧、旱、冰凍等時季的安全管理工作。四是深入開展運輸行業生產領域的打擊非法違法經營活動,規范公司運營秩序。

(三)、夯實基礎,進一步推進公司安全標準化建設 一是開展安全評估,繼續推進公司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切實加強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分類指導和重點監督,提高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效能,建立并形成規范有序的安全生產秩序,確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

(四)加強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1、加大宣傳力度。一是大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以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安全生產月活動為載體,以深入開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活動為主線,充分運用現代傳媒手段和電視、標語、宣傳板畫、黑板報、宣傳車、知識競賽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大力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二是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講解三違、三不傷害、四不放過及應急逃生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基本知識,讓廣大員工了解更多的安全生產常識,增強安全意識,從而提高安全生產素質。三是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服務活動。通過四進,即安全生產進思想、進工作、進生產、進企業活動,下發《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知識》等宣傳資料和現場解答群眾有關咨詢,培養群眾養成良好的安全習慣,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修養。

四、工作計劃

根據XX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規定和新安全生產條例,結合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任務,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積極推進安全生產年、三項行動、三項建設、雙基建設三大活動深入開展,科學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如下:

第一季度

1、召開第一季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2、籌化20xx年安全生產規劃,制定下發20xx年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依據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確定工作目標和新年度工作思路。

3、抓好雙節、兩會、春運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雙節和兩會期間突出抓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從源頭上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安全出行。

4、召開全公司安全工作會議,總結表彰20xx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部署20xx年安全生產任務。

5、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一崗雙責制的要求,與司屬各部門、單位責任人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6、修定完善各類應急預案,突出應急演練,全面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遇有突發情況能最大限度地杜絕人員傷亡和減少財產損失。

7、對職工開展安全知識培訓教育,重點做好新工人上崗前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種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二季度

1、召開第二季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2、開展交通安全專項治理和打非專項行動,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規范化。

3、大力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活動方案,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大力抓好安全生產月活動的深入開展,著重在八有上下功夫,即有方案、有計劃、有宣傳、有檢查、又整改、有反饋、有復查、有總結。

4、抓好五一黃金周和6、4重要敏感時期的安全檢查。

5、根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計劃,匯報上報上半年安全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6、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加大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力度,杜絕火災事故。

第三季度

1、召開第三季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2、通報上半年司屬各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檢查情況,對上半年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存在的問題進行跟蹤檢查。

3、組織開展防洪工作,落實防汛值班制度,必要時組織人員車輛投入搶險救災。

4、安排落實節假日期間值班和檢查工作。

5、組織公司安全工作人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

6、修訂完善應急工作方案,組織應急隊伍救援演練。

7、編寫裝訂上報20xx年應急方案。

第四季度

1、召開第四季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2、抓好國慶、中秋期間安全檢查工作以及冬季安全生產和冬季防火工作。

3、公司安委會組織有關人員,對司屬各單位完成20xx年安全工作重要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4、根據冬季交通運輸特點,集中時間、人員對全公司開展一次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活動,確保冬季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5、根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對司屬各單位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檢查。

6、整理完善安全生產工作資料,做好迎接各級年度安全生產檢查考核的迎檢工作。

7、上報20xx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先進單位(先進個人)材料。

8、組織籌劃20xx年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確定新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思路。

篇2:黃金周道路旅客運輸的工作總結

**市交通局公路運輸管理站全面貫徹落實唐山市運管處、**市局《關于做好“五一”黃金周道路旅客運輸工作的通知》精神,科學謀劃、提前動手,圓滿完成了“五一”黃金周道路旅客運輸工作。

“五一”期間全市累計投入運力940部,安全發送旅客7萬人次,日均投入運力140部,運送旅客1萬余人次,客流量比去年同期增加1.03%,加開長途班次24個、安全運送旅客753余人次。

一、強化宣傳、科學預測

4月26日召開了“五一”黃金周安全工作動員會,全市客運企業負責人和營運車輛承租人150余人參加,對“五一” 黃金周安全工作進行科學、周密安排。為確保安全疏運,4月30日又組織**聯運分公司負責人、客運站負責人召開了預測分析會,對客流進行預測分析,及時制訂應急預案。要求客運企業和客運站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加強對車輛、人員的管理,為和諧暢通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明確重點,及早動手

根據全市客流情況,結合我市營運車輛、客運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客運車輛的年度審驗,客運管理股于4月中旬利用一周時間,提前對參運車輛進行了安全檢查,嚴禁帶病車輛、存在安全隱患車輛參與運輸。同時,與參運企業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進一步強化了參運客運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

三、啟動預案、及時疏運

4月30日,學生放假、市民出游、外出務工經商人員返鄉客流驟增,客運管理股經過認真研究分析,在客流高峰期及時啟動緊急疏運預案,縣際短途班線采取“客滿即走、循環發車”,省際、市際班線采取增加班次等措施,未發生旅客滯留現象。

四、及時受理、嚴格查處投訴舉報案件

“五一”旅游黃金周期間,運政管理人員做到“三個及時”,即及時受理、及時查處、及時反饋。共受理旅客投訴案件2起,舉報人非常滿意。

五、無私奉獻,確保參運車輛安全規范運行

“五一”期間,客運管理人員舍小家、顧大家,每天早6點至晚6點在汽車站、城區周邊及主要運輸線路上巡查,查禁超員、打擊違規運營?!拔逡弧秉S金周期間,主管站長倫繼東始終堅守在第一線,沒有休息過一天;股長葉春祥母親病重,只能在做好本職工作后才抓時間去照顧一下年邁的母親。

篇3:春運道路旅客安全運輸工作總結

春運道路旅客安全運輸工作總結

恒昌公司春運道路旅客安全運輸工作總結

201*年春運工作于1月16日至2月24日,共計40天。為認真做好201*年春運道路旅客安全運輸工作,我們嚴格執行并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緊緊圍繞“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客為主、優質便捷”的春運總目標。全體干部職工團結一致,共同努力,較順利地完成了201*年的春運工作。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

春運工作事關廣大旅客的切身利益,春運工作的安全與否更關乎著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為認真做好春運安全、組織及服務工作,全力保障春運工作的順利完成,公司召開了專門會議進行宣傳和動員,并成立了以總經理宋祥安為組長,副經理范愛武為副組長,各基層負責人為成員的春運安全領導小組,春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公司春運工作的領導、組織與協調。

二、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在春運到來之前,為使各司乘人員切實在思想上提高認識,增強安全運輸責任及服務意識,及時地進入到春運安全運輸的工作狀態中,我們積極和同行業的兄弟單位聯系,利用同行業單位的資源優勢,來促進我公司司乘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我們和宏興公司的司乘人員一起共同聆聽由市交警大隊高政委、王隊長、市道路運輸管理所楊所長共同講授的道路運輸安全課。通過這些主管安全領導的精辟講話,不但促進了各司乘人員的安全責任與服務意識,而且學到了道路旅客安全運輸的基本法律法規,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切切實實地筑牢了春運安全工作的防洪堤。

三、嚴格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春運工作開展的如何,雖然離不開組織領導的協調,但是,安全管理工作同樣與之密不可分。公司對客運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落實到位,春運工作才可以在安全、平穩、有序的環境下進行。

1、嚴把車輛技術性能關。在春運工作開始之前,配合市交警隊、市道路運輸管理所對春運車輛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檢查:一查車容車貌;二查車輛是否配齊相關安全設施;三查證件是否相符;四查其是否持有機動車性能檢測站出具的車輛合格檢測報告單。()對于車容車貌不整潔車輛,要求其在春運工作開始后整改到位,對于車載安全錘、滅火器、三角木、防滑鏈配備不齊車輛,限當場整改到位,使車輛的安全性能及技術性能均處于一個良好的狀態。

2、嚴把司乘人員聘用關。安全工作做得好不好,人是第一要素,只有人的`安全意識提高了,我們才能少出安全事故,才能遏制安全事故的發生。所以在司乘人員的選聘上我們對各經營者提出了具體要求,并在簽訂的安全運輸責任書上進行了明確規定:所有從事春運司乘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做到證駕相符,駕駛證與行車證必須經交警部門審核且在有效期內,從業資格證要通過運管部門審核且在有效期內,所有駕駛人員必須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三年無事故證明,否則,一律要求各經營者作勸退處理,不允許其從事春運駕駛工作。

3、嚴把保險關。在發放“春運證”和“責任書”之前,我們積極配合運管、交警兩級職能部門認真審核各營運車輛參保手續,保證所有參與春運的客運車輛各種保險在有效期內。對于未續保的營運車輛,要求其及時續保,否則,不予其發放“春運證”、“責任書”,以維護廣大旅客的合法利益。

四、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安全是春運工作的核心,是春運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們按照上級職能部門做好春運期間安全穩定工作的總體部署,進一步加大對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實,從源頭上把好春運關。

首先,我們加大了對職工隊伍思想素質的教育工作,在公司內部召開春運工作動員會,在會上對安全工作措施進行了強化,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對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兩個檢測站站長對車輛的安全性能檢測負總責,各工作人員對自己所檢測項目負全責,實行安全管理與生產層層掛鉤。機動車性能檢測站在對春運車輛的檢測過程中,嚴格按照檢測程序進行,先進行車輛的入站登錄與目檢工作,然后由專業引車員進行車輛的各項綜合性能檢測,最后由檢測站站長在檢測合格的報告單上簽字并加蓋合格檢驗章。

在首班必檢工作中,我們于春運來臨前由安檢站站長組織,公司后勤、修理口配合,對檢測設施設備進行徹底的保養與維護,使所有檢測設備均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保證首班安檢工作的順利進行。在檢測過程中,我們從服務質量和檢測規范兩個方面入手,根據春運工作的特點,為更好地服務于各經營者,我們盡量把上下班時間提前和延長。在檢測流程中實行定人、定崗、定位檢測,把責任明確分解到個人,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嚴格執行誰檢測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堅決杜絕車輛漏檢、杜絕人情單發放,使車輛的首班安檢工作真正落實到位,不流于形式。

五、提高安全、服務意識

在春運工作中,我們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客為主、優質便捷”的春運總目標,努力提高安全服務意識,在春運工作會上,我們嚴格強調不倒客、賣客、甩客、宰客、不超員、超速、不酒后駕駛、不疲勞駕駛、不找人代駕。同時,我們還要求各司乘人員積極配合好車站部門的安檢工作,嚴禁“三品”上車,車輛證件、司乘人員證件全部隨車攜帶,自覺接受交警、運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保證車容車貌整潔,視旅客如親人,讓乘客真正感受到“沒有旅途的勞累、只有回家的感覺”.

六、加強防范、保證信息暢通

現在災害性天氣頻繁發生。今年的春運工作也同樣受到這種災害性天氣的影響,面對這種不利局面,我們不但加強了值班制度的值守,同時加強對極端天氣的預警預防工作,及時通過媒體等信息收集災害天氣情況,然后再及時向各經營者提出預告,提醒其做好安全防范。為了保持信息的暢通,我們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及全體司乘人員手機必須處于24小時開通狀態,保持隨時聯系得上,值班人員每天做好值班情況的記錄工作,通過這些工作制度的實施,確保了春運工作的安全、有序、平穩開展。

在為期40天的緊張與忙碌中,通過我們全體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雖然較為順利、平穩地完成了今年的春運工作,但是,在今年春運工作中,我們也還存在不足之處:在客運高峰疊加的幾個時間段,個別車輛出現超員、超速現象依然存在。我們通過短信的方式也及時給予經營者及司乘人員以警醒,督促各經營者安全行車、規范經營。

在今后的安全生產工作中,我們仍將嚴格執行各級職能部門的規定,一如既往地抓好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為社會的和諧穩定做出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市恒昌汽車修理公司

201*年3月6日

篇4: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旅客運輸的管理,促進省際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省際客運)健康發展,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營業性省際客運的經營者應遵守本辦法;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運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 省際客運包括:

(一)毗鄰省之間以及跨越一省或數省的道路旅客運輸。

(二)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外省)設置經營機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

第四條 省際客運線路規劃、協調、審批工作由交通部負責:

(一)交通部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制定省際客運的發展規劃。

(二)重點的省際客運班線由交通部審批。其范圍由交通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調整。

(三)一般的省際客運班線,由交通部授權相關省的省級運政管理機關協商審批;協商發生爭議時,由車籍地省級運政管理機關報交通部協調、裁決。

第五條 省際班車客運線路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申請從事省際客運的經營者,應向當地縣及縣以上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線路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見附件一),并提交可行性報告(有對開協議或進站代辦協議等材料的,應一并提交)。運政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后,逐級審核上報至省級運政管理機關。省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簽署意見后,將《審批表》及有關資料寄送終到地所在省的省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核。

(二)班車終到地的省級運政管理機關收到《審批表》后,應在送達之日起40日內將簽注審核意見的《審批表》及有關資料郵寄退回車籍地省級運政管理機關。

(三)車籍地省級運政管理機關收到終到地省級運政管理機關的審核意見后,對于需要在第三省??垦a充客源的班線,應將經終到省審核的《審批表》及有關資料分別寄送補充客源省的省級運政管理機關。

(四)補充客源省省級運政管理機關應在收到《審批表》及有關資料20日內,將已簽注本省審核意見的《審批表》及有關資料郵寄退回車籍地省級運政管理機關。

(五)車籍地省級運政管理機關收到有關省級運政管理機關的審核意見,并匯總所有資料后,根據線路分類,按以下規定辦理:

1、對于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線路報交通部審批。

2、對于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線路,雙方意見不一致,但車籍地省級運政管理機關認為仍有必要批準的,應將有關資料一并報交通部協調、裁決。

3、對于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線路,雙方批準同意后,由車籍地省級運政管理機關印發批準文件,并報交通部備案。

(六)經批準的省際客運班線,按班次需要,由車籍地省級運政管理機關發給統一的省際客運線路審批附卡(見附件二)和省際班車客運線路標志牌(見附件三),并將批準文件和《審批表》的復印件抄送途經省的省級運政管理機關。

未批準的,應及時通知申請者。

第六條 申請的省際班車客運線路,應符合省際客運發展規劃。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優先予以批準:

(一)擬投入高級客車、臥鋪客車的;

(二)雙方經營者已簽訂對開協議或進站代辦協議的;

(三)已批準的班線因故變更經營者的。

第七條 省際客運班車可以由相關省的運輸經營者對開,也可以由一省的運輸經營者單開。需增加班次時,應優先批準未開班的一方,但不能以對等為由,要求先開班的一方減班;如未開班的一方因運力等原因仍不能開班時,應允許另一方繼續增加班次。

第八條 在已批準的省際客運線路上,因季節或節假日等原因,客流突然增加,需要臨時加班時,經營者憑車站的加班申請單,向車籍地縣及縣以上運政管理機關或授權的派出機構,申領由省級運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省際加班車客運線路標志牌(見附件四)后,方可運行。

加班車一般只負責本省到外省的加班任務,若回程載客,須由配載車站在原行車路單上簽注配載情況并蓋章。營運時和加班車客運線路標志牌同時使用。

加班車客運線路標志牌在規定的班次或時限內有效。

第九條 在已批準的省際客運線路上,因特殊原因,正班車不能運行,需要派車臨時頂班或救援時,頂班或救援車可憑加班車客運線路標志牌運行,發放標志牌的運政管理機關在備注欄內注明頂班或救援的原因。

頂班車按正班車對待。

第十條 省際包車客運管理:

(一)包車必須使用包車票,不得使用其它票種。

(二)包車必須簽定“包車預約書”。

(三)包車一律使用車籍地省級運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省際包車客運線路標志牌(見附件五)。

經營者憑“包車預約書”在車籍地縣及縣以上運政管理機關申領省際包車客運線路標志牌。

包車不需征得終到省運政管理機關同意。

(四)單程的去程包車回程載客和單程的回程包車,必須得到回程客源所在地縣及縣以上運政管理機關核準。

往返包車(“包車預約書”上已注明回程載客),按“包車預約書”載客。

第十一條 春運期間,對客源集中、客運壓力大、矛盾突出區域的省際客運,可由交通部根據實際情況,協調省際加班車、包車運力安排,并對有關牌證式樣等問題作出規定。

篇5: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定

(一)省際旅游客運定站點、定時間發車、定線營運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省際班車客運線路審批程序辦理,并核發省際班車客運線路標志牌。

(二)省際旅游客運非定站點、定時間發車、定線營運的,由經營者提出申請,報車籍地省級運政管理機關批準,憑統一的省際旅游客運標志牌(見附件六)運行,不需向相關省運政管理機關申報。

(三)旅游客車不得沿途攬客。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省際客運管理:

八座(含八座)以下出租汽車跨省運送旅客時,必須標志齊全,憑交通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運行。允許返程載客,但不得停留異地經營。

九座以上出租汽車跨省運送旅客時,視同包車辦理。

第十四條 省際客運線路標志牌和線路審批附卡的管理:

省際客運線路標志牌和線路審批附卡根據交通部統一規定的樣式和內容,由交通部有關部門監制,省級運政管理機關發放,經營者按有關規定使用。

省際客運線路標志牌和線路審批附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價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經營者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 省際客運經營者除遵守國家關于道路旅客運輸的各項規定外,還應做到:

(一)從事省際客運的經營者須按規定的線路、班次運行,不得無故停班、延班、并班、改線。

(二)按客車標記定員載客,嚴禁超載。

(三)營運里程400公里(含400公里)以上的班車在行駛途中必須配備雙司機或實行其它行之有效的輪休制度。

(四)已經批準的班線必須在六個月內籌備開班,逾期不開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經營者向省級運政管理機關交回有關牌證。

開班后經營期不得少于三個月。需停班時,提前三十天報車籍地縣及縣以上運政管理機關批準;停班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報省級運政管理機關批準;停班時間超過六個月的,取消經營者對該班線的經營權。

第十六條 組建全國性或跨省區域性的旅客運輸企業,由注冊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交通部審批,報批時應附主管部門批文(無主管部門免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信證明等有關材料。

全國性或跨省區域性的旅客運輸企業在各省的分支機構,接受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十七條 運輸經營者需要在外省設立運輸分支機構、運輸代理機構的,應在征得原批準開業的運政管理機關同意后,由分支機構、代理機構所在地縣及縣以上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準,接受當地運政管理機關的管理,使用駐在地的運輸統一單證。

第十八條 省際客運車輛違章時,按《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的規定查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6: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7月12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3月14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4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 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迭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空竞炗嗊M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空军c、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并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發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制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三條 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注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四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六條 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采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二十九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一條 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向社會公告??瓦\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三章 客運經營管理

第三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 道路客運企業的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經營道路客運的子公司,其自有營運客車在10輛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5輛以上時,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本條所稱絕對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實際資產51%以上。

第三十五條 道路客運班線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三十六條 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進站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線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經許可機關同意,在農村客運班線上運營的班車可采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設置臨時發車點等靈活的方式運營。

本規定所稱農村客運班線,是指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客運班線。

第三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 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

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三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得亂漲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四十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的適當位置噴印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表。

第四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當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客運經營者在自身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及時終止治安違法行為。

客運經營者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淫穢錄像等不健康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鼓勵客運經營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要的客車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禁行李堆放區載客。

第四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四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四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四十七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文明禮貌,攜帶免票兒童的乘客應當在購票時聲明。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它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四十八條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有關證件,在規定位置放置客運標志牌??瓦\班車駕駛人員還應當隨車攜帶《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第四十九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客運車輛可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行:

(一)原有正班車已經滿載,需要開行加班車的;

(二)因車輛拋錨、維護等原因,需要接駁或者頂班的;

(三)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滅失,等待領取的。

第五十條 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營的客車應當按正班車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屬于加班或者頂班的,還應當持有始發站簽章并注明事由的當班行車路單;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的,還應當持有該條班線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或者《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復印件。

第五十一條 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省際、市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地區,縣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縣。

非定線旅游客車可持注明客運事項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

第五十二條 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見附件9)、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0)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式樣印制,交由當地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客運經營者核發。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因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而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從事省際包車客運的企業應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要求,通過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向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方可使用包車標志牌。

省內臨時客運標志牌、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樣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在春運、旅游“黃金周”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非營運客車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第四章 客運站經營

第五十四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不得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維護好各種設施、設備,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五條 客運站經營者和進站發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自愿簽訂服務合同,雙方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月和客運經營者結算運費。

第五十六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嚴禁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五十七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

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定。

第五十八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布進站客車的班車類別、客車類型等級、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秩序。

第五十九條 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進站客運經營者不按時派車輛應班,1小時以內視為誤班,1小時以上視為脫班。但因車輛維修、肇事、丟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運站經營者的除外。

進站客運經營者因故不能發班的,應當提前1日告知客運站經營者,雙方要協商調度車輛頂班。

對無故停班達3日以上的進站班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乘車指示、行李寄存和托運、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加強宣傳,保持站場衛生、清潔。

在客運站從事客運站經營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六十二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行包。

第六十三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六十四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

(三)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客運站、旅客集散地對道路客運、客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六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七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客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七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將其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客運經營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其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通知違法車輛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能否通過車輛年度審驗和決定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客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12)。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額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客運班車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炕蛘卟话匆幎ǖ木€路、班次行駛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

(三)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四)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五)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六)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允許無經營許可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三)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

(二)不公布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的。

第八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經營以及客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出租汽車客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八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自20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發布的《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5〕828號)、11月26日發布的《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第8號)、1995年5月9日發布的《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號)、4月27日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交公路發〔2000〕225號)、1993年5月19日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1993〕5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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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 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空竞炗嗊M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空军c、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并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發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制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 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注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五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 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采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 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向社會公告??瓦\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三章 客運車輛管理

第三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客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瓦\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客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客運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路檢路查項目。

第三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客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客運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瓦\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客運車輛進行檢測,如實出具車輛檢測報告,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檔案;

(三)車輛結構、尺寸變動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車記錄儀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 鼓勵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求的客運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禁行李堆放區內載客。

第三十九條 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和交通部頒布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的要求實施。

第四十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第四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客運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車輛管理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記錄、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第四十二條 客運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客運經營者應當將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客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

第四章 客運經營管理

第四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四十五條 道路客運企業的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經營道路客運的子公司,其自有營運客車在10輛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5輛以上時,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本條所稱絕對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實際資產51%以上。

第四十六條 道路客運班線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四十七條 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進站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線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經許可機關同意,在農村客運班線上運營的班車可采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設置臨時發車點等靈活的方式運營。

本規定所稱農村客運班線,是指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客運班線。

第四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 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

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得亂漲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五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的適當位置噴印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當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客運經營者在自身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及時終止治安違法行為。

客運經營者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淫穢錄像等不健康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五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五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文明禮貌,攜帶免票兒童的乘客應當在購票時聲明。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它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五十九條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有關證件,在規定位置放置客運標志牌??瓦\班車駕駛人員還應當隨車攜帶《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第六十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客運車輛可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行:

(一)原有正班車已經滿載,需要開行加班車的;

(二)因車輛拋錨、維護等原因,需要接駁或者頂班的;

(三)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滅失,等待領取的。

第六十一條 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營的客車應當按正班車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屬于加班或者頂班的,還應當持有始發站簽章并注明事由的當班行車路單;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的,還應當持有該條班線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或者《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復印件。

第六十二條 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

單程的去程包車回程載客時,應當向回程客源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非定線旅游客車可持注明客運事項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

第六十三條 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見附件9)、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0)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的統一式樣印制,交由當地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客運經營者核發。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因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而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省內臨時客運標志牌、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樣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在春運、旅游“黃金周”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非營運客車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第五章 客運站經營

第六十五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不得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維護好各種設施、設備,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條 客運站經營者和進站發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自愿簽訂服務合同,雙方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月和客運經營者結算運費。

第六十七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嚴禁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六十八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

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定。

第六十九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布進站客車的班車類別、客車類型等級、運輸線路、起訖??空军c、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秩序。

第七十條 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進站客運經營者不按時派車輛應班,1小時以內視為誤班,1小時以上視為脫班。但因車輛維修、肇事、丟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運站經營者的除外。

進站客運經營者因故不能發班的,應當提前1日告知客運站經營者,雙方要協商調度車輛頂班。

對無故停班達3日以上的進站班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乘車指示、行李寄存和托運、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加強宣傳,保持站場衛生、清潔。

在客運站從事客運站經營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七十三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客運站、旅客集散地對道路客運、客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七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八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客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八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八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客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12)。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額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客運班車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炕蛘卟话匆幎ǖ木€路、班次行駛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

(三)客運包車不按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的;

(四)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五)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六)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客運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允許無經營許可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三)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

(二)不公布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的。

第九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經營以及客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出租汽車客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百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一百零一條 本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發布的《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5〕828號)、11月26日發布的《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第8號)、1995年5月9日發布的《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號)、4月27日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交公路發〔2000〕225號)、1993年5月19日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1993〕531號)同時廢止。

篇8: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修訂)

(207月12日交通部發布根據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3月14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4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2月6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 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⒓s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 200)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空竞炗嗊M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途經路線及??空军c、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其中對成立線路公司的道路客運班線或者實行區域經營的,其??空军c及日發班次可以由其經營者自行決定,并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并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發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受理毗鄰市、毗鄰縣間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原則上按照毗鄰市、毗鄰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一致的意見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者申請延續經營的,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需向途經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再次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制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三條 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注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四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六條 客運班線經營及包車客運許可原則上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并簽訂經營服務協議。申請人數量達不到招投標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許可條件擇優確定客運經營者。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采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客運經營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按照第十九條規定由經營者自行決定??空军c及日發班次的,車輛數量的變更不需提出申請,但應當告知原許可機關。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二十九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一條 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向社會公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三章 客運經營管理

第三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 道路客運企業的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經營道路客運的子公司,其自有營運客車在10輛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5輛以上時,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本條所稱絕對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實際資產51%以上。

第三十五條 道路客運班線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三十六條 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進站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線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經許可機關同意,在農村客運班線上運營的班車可采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設置臨時發車點等靈活的方式運營。

本規定所稱農村客運班線,是指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客運班線。

第三十七條 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空军c客運站,應當實行客票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以下統稱實名制管理)。其他客運班線及客運站實行實名制管理的范圍,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八條 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售票時應當由購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記載旅客的身份信息。攜帶免票兒童的,應當憑免票兒童的有效身份證件同時免費申領實名制客票。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實名購票的,購票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客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并在取票時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旅客遺失客票的,經核實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應當免費為其補辦客票。

第三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

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四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得亂漲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四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的適當位置噴印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表。

第四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當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客運經營者在自身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及時終止治安違法行為。

客運經營者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淫穢錄像等不健康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鼓勵客運經營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要的客車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禁行李堆放區載客。

第四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四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四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四十九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文明禮貌。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班線及客運站,旅客應當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員查驗。旅客乘車前,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車票記載的身份信息與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以下簡稱票、人、證)進行一致性核對并記錄有關信息。對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票、人、證不一致的,不得允許其乘車。

第五十條 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班線經營者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并加強實名制管理相關人員的培訓和相關系統及設施設備的管理,確保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及客運站經營者對實行實名制管理所登記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車信息,應當依公安機關的要求向其如實提供。對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車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視頻圖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客運班線經營者及客運站經營者對實行實名制管理所獲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車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停靠站點客運站應當針對客流高峰,惡劣天氣及設備系統故障,重大安?;顒拥忍厥馇闆r下實名制管理的特點,制定有效的應急預案。

第五十三條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有關證件,在規定位置放置客運標志牌??瓦\班車駕駛人員還應當隨車攜帶《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第五十四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客運車輛可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行:

(一)原有正班車已經滿載,需要開行加班車的;

(二)因車輛拋錨、維護等原因,需要接駁或者頂班的;

(三)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滅失,等待領取的。

第五十五條 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營的客車應當按正班車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屬于加班或者頂班的,還應當持有始發站簽章并注明事由的當班行車路單;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的,還應當持有該條班線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或者《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復印件。

第五十六條 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省際、市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地區,縣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縣。

非定線旅游客車可持注明客運事項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

第五十七條 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見附件9)、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0)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式樣印制,交由當地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客運經營者核發。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因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而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從事省際包車客運的企業應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要求,通過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向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方可使用包車標志牌。

省內臨時客運標志牌、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樣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 在春運、旅游“黃金周”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非營運客車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第四章 客運站經營

第五十九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不得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維護好各種設施、設備,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條 客運站經營者和進站發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自愿簽訂服務合同,雙方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月和客運經營者結算運費。

第六十一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嚴禁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六十二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

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定。

第六十三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布進站客車的班車類別、客車類型等級、運輸線路、起訖??空军c、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秩序。

第六十四條 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進站客運經營者不按時派車輛應班,1小時以內視為誤班,1小時以上視為脫班。但因車輛維修、肇事、丟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運站經營者的除外。

進站客運經營者因故不能發班的,應當提前1日告知客運站經營者,雙方要協商調度車輛頂班。

對無故停班達3日以上的進站班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五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乘車指示、行李寄存和托運、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加強宣傳,保持站場衛生、清潔。

在客運站從事客運站經營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六十七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行包。

第六十八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六十九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

(三)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客運站、旅客集散地對道路客運、客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七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七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客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七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將其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客運經營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其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通知違法車輛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能否通過車輛年度審驗和決定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客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12)。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八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額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空军c客運站經營者未按規定對旅客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或者客運站經營業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有關道路旅客運輸或者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客運班車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炕蛘卟话匆幎ǖ木€路、班次行駛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

(三)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四)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五)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六)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允許無經營許可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三)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

(二)不公布運輸線路、起訖??空军c、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的。

第九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經營以及客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出租汽車客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九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九十四條 本規定自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發布的《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5〕828號)、年11月26日發布的《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號)、1995年5月9日發布的《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號)、204月27日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交公路發〔2000〕225號)、1993年5月19日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1993〕531號)同時廢止。

篇9: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 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⒓s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空军c、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并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發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制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 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注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五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 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采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 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向社會公告??瓦\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三章 客運車輛管理

第三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客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瓦\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客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客運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路檢路查項目。

第三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客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客運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瓦\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客運車輛進行檢測,如實出具車輛檢測報告,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檔案;

(三)車輛結構、尺寸變動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車記錄儀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 鼓勵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求的客運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禁行李堆放區內載客。

第三十九條 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和交通部頒布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的要求實施。

第四十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第四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客運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車輛管理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記錄、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第四十二條 客運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客運經營者應當將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客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

第四章 客運經營管理

篇10: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急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縣域范圍內所屬道路客運車輛(班線客車、包車)及客運站或途徑我縣的道路客運車輛在消毒、通風、運輸組織、人員防護等環節開展防控和應急處置工作。

二、各環節防控基本要求

(一)客運站環節

1.工作環節風險點

(1)乘客接觸設施設備、乘客活動區域、工作人員作業區域存在接觸傳染風險。

(2)候車室、餐廳、商店、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區域人員流動頻繁,存在密切接觸傳染風險。

2.作業要求

(1)客運站消毒要求

參考交通運輸部《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區分級防控指南(第六版)》要求做好消毒和通風工作,對客運站和車輛根據所在地風險級別,定期通風、預防性消毒。

1.1無障礙設施設備、自動售取票設備、飲水機(熱水器)、乘客及行包安檢設備、候車廳座椅、樓梯(直梯)扶手、直梯轎廂內部等乘客頻繁接觸設施設備。若出現人員發熱情況,立即對接觸區域及設施設備應進行消毒。

1.2封閉環境的進站口、售票窗口、檢票口(檢票閘機)、發車位、下客區,候車廳(室),公共衛生間,行包托運處,行包寄存處,綜合服務處(咨詢臺),母嬰室,站內餐廳,商店應保持良好通風。

1.3公共衛生間應配備洗手液。

(2)客運站通風要求

候車室、餐廳、商店等公共區域室外溫度等條件適宜情況下,宜持續自然通風。其他區域根據所在地風險級別,定期通風,且每次通風時間不少于10分鐘。

(3)客運站人流管控

客運場站應保持適當的人員流量,按照所在地風險級別控制

乘客聚集人數占設計乘客最高聚集人數的比例。

(二)客運車輛環節

1.工作環節風險點

客運車輛車廂內、行李艙人員和物品聚集,存在接觸傳染風險。

2.作業要求

2.1車輛載客管控

客運車輛應按照核載人數載客,按照所在地風險級別控制省際、市際客運班線客車和包車客座率。

2.2車輛通風

客運車輛在未運行期間宜持續自然通風。室外溫度和車速等條件適宜情況下,車輛可關閉車內空調,開窗通風,每次通風時間不少于10分鐘。高、中風險地區車輛使用空調時,應當選擇外循環模式。

2.3車輛消毒

客運車輛車廂內重點區域、行李艙應根據所在地風險基本每日或每趟消毒一次。

三、人員防護和體溫監測

針對各個環節存在的主要風險點,做好相關工作人員的個人防護和測量監測工作。

1.客運站站務人員應佩戴口罩。

2.客運站乘客進出站應佩戴口罩,并在乘車全程佩戴口罩。

3.客運站站務人員、車輛司乘人員應按照所在地風險級別執行防護手套佩戴規定。

4.客運站乘客進出站應進行體溫測量。

5.客運站站務人員、車輛司乘人員應按照所在地風險級別,定期進行體溫測量。

四、應急處置要求

(一)應急工作準備

1.客運站應做好應急處理準備,按照所在地風險級別,在場站內通風條件較好區域設置臨時留觀區。

2.客運場站應掃“共富碼”或登記進京省際客運班線客車和包車乘客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

3.客運車輛應做好應急處理準備,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包車,按照所在地風險級別設置臨時留觀區,留觀區采用簡易窗簾(蓋布)遮擋。

(二)可疑情形處置

應制定相應的對應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根據制定的預案進行應急演練。發現乘客有可疑癥狀時,癥狀包括口腔溫度≥37.2℃、腋下溫度≥37.0℃、直腸溫度≥37.7℃、額溫≥37.3℃,手持體溫測量儀≥37.5℃,應及時報告預防工作小組并通知其親屬,在有效防護及有人員陪同的情況下送醫。司乘人員有上述可疑癥狀時,應停止工作并及時到醫療機構就診排查。確診不屬于疑似病例時,方可正常復崗。

當客車上、售票廳、候車廳等出現人員嘔吐時,應立即采用消毒劑(如含氯消毒劑)或消毒干巾對嘔吐物進行覆蓋消毒,清除嘔吐物后,再使用新潔爾滅等消毒劑進行物體表面消毒處理。

(三)涉疫情形處置

司乘人員確診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時,應組織送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預防控制工作小組應落實疫情監測報告責任,及時向屬地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或疾控機構報告。在屬地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或疾控機構指導下對密切接觸者開展排查,應在指定的隔離室(區)實施14天隔離觀察。應協助屬地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或疾控機構開展終末消毒,規范處置個人物品,未消毒前交通工具不宜再次投入使用,隔離室(區)在人員解除隔離后也應進行終末消毒。治愈后需返回崗位的司乘人員,應在隔離室(區)觀察14天無異常后上崗。應對發生的事件進行全過程處置記錄。

篇11:縣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情況匯報

縣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情況匯報

省局、市處的各位領導:

首先,我代表縣運管站、運輸公司全體職工干部,對省局、市處領導蒞臨我縣檢查工作表示熱烈歡迎和衷心的感謝。省市領導能到我縣檢查工作,這是對我縣運管工作的重視和促進,也是對XX運管工作的厚愛,我們將以這次檢查為契機、為動力,全力抓好道路運輸,特別是客運安全工作。

下面,我就XX的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工作,作以下匯報。

一、我縣客運生產的基本情況

運輸公司是我縣唯一一家從事旅客運輸的企業,目前,全縣從事旅客運輸營運線路46條;營運車輛46臺;日發送旅客1570人次。近年來,在縣政府、交通局的正確領導下,我們按照省局、市處關于客運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把客運安全工作擺上重要日程,強化領導、落實責任、健全制度、狠抓落實,堅持杜絕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使客運安全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前9個月,無一客運安全生產事故。客運生產安全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保障旅客出行和安全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二、客運安全管理的主要作法

(一)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深入企業內部抓好安全管理。

在抓安全管理工作中,我們主要以交通運輸企業為主,監督檢查客運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在春運期間我們派專人到客運站跟班工作,嚴格控制超員車和超員票現象的發生,對超員車給予及時的分流,并對每臺車的經營者簽定春運道路客運車輛運輸安全責任狀,讓經營者自覺遵守道路的各項法規,服從運政執法人員的指揮,積極協助配合運管工作人員的管理。運輸公司也配備了車輛安全檢查員,對所屬車輛搞好自檢自查,對發車前收車后的經營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做到車車有記錄,車主有簽字,在檢查中按規定項目不漏檢、不錯檢,保證其所有營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從而保證了旅客運輸安全,使全年所有營運車輛未發生一起大的交通事故。

(二)保證營運車輛設施齊全,做好冬季整務工作,杜絕長期營運車輛的私改私設現象。

為保證運輸車輛的安全運營,我們不斷強化安全意識,著力做好營運車輛設施、設備的'檢查工作,自冬季春運來到時,我們對所有營運車輛進行檢查,做好冬季整務工作,尤其是對每臺車內要求必須配備有效滅火器一臺,對失效的我們統一購換,從而保證旅客安全,對營運的車輛私加邊座,私加鋪位進行了嚴格檢查,對改動的一律恢復原車座位和鋪位,使所有營運車輛真正杜絕了私加濫改現象。

(二)全方位進行旅客運輸安全管理,確保運輸安全。

一是加強了對客運站“三品”檢查工作??瓦\站是全縣旅客的集散地,每天輸送旅客570人次,尤其是在春運期間,旅客更加密集,因此,運管站在督促客運“三品”檢查工作更加嚴格,要求客運站要長期設置“三品”檢查臺,對過往旅客進行檢查,同時設有專人負責,真正做到檢查有記錄,查出“三品”及時處理,堅決把“三品”杜絕在站處和車下,從而保證了旅客運輸安全。二是進一步加強客運站安全管理。客運站嚴格按照旅客運輸標準規定執行,保證不售超員票,駕駛員不開超員車,在春運期間運輸公司配備三臺隨加班車對超員車及時分流,使旅客運輸保證了安全,對營運的臥鋪客車實行統一進站、統一售票、嚴格遵守班次、班時,不得擅自停運,增加班次和掉班。同時,對XX至哈市的長運距班車駕駛員建立登記制度,對更換司機要及時報告,使客運站全面掌握車輛運行情況。三是對全縣營運客車的營運手續全面統一管理,統一換發,齊全有效,對車輛技術等級二級維護、檢測等按期執行。目前以運輸公司為主體的客運車輛自至20就更新21臺,車輛更新率達到90%,為旅客運輸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年1月份對所有從事旅客運輸的駕駛員、乘務員、站務員進行分期培訓,經考核,分三期辦理運輸從業資格證,辦證人員達到143人。

三、下步工作思路

抓好客運安全,是運管部門、客運部門的頭等大事,重中之重,更是我們的職責。在下步工作中,我們將繼續堅持安全第一,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進一步強化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完善各項制度,強化車輛安檢,強化司乘人員、管理人員安全意識,堅持高標準、嚴管理,堅持運管部門和運輸企業的有機配合、共同支持的方法,集中精力抓好運輸,特別是客運安全工作。

依據這一思路,我們的奮斗目標是,確保不發生一般性客運安全生產事故,堅決扼制重、特大事故。

具體措施:一是加強領導,二是加強車輛安檢,三是堅決杜絕“三品”上車,四是層層落實責任,五是加強對司乘人員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六是堅決杜絕超員運營,七是改進完善安檢方法。

以上是我縣旅客運輸安全工作的基本情況、具體作法和下步打算,我們也清楚地認識到,我們工作還有很多不到位或不如人意的地方,按照檢查的內容和要求還存在很多問題。我們有決心,在省局、市處、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認真抓好客運安全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以上匯報,如有不當,請領導批評指正。

篇12:山東省道路旅客運輸許可管理規定

山東省道路旅客運輸許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政許可行為,維護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第三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縣級市和設區的市下轄鄉鎮的區。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四條 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 凡在我省申請、實施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的,遵守本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道路客運管理工作??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道路客運經營的,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二)從事本省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道路客運經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道路客運經營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應當將下列內容予以公示:

(一)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實施主體、條件、程序、實施期限、數量和結果;

(二)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

(三)申請書文本式樣;

(四)實施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依法應當收費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和投訴渠道;

(六)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者將公示信息資料集中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專門場所供公眾查閱;

(二)在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場所公示;

(三)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網站上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第三章 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一)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擬進入道路客運市場的車輛必須具有車輛生產廠家新車出廠合格證,依法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并按有關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帶有衛星定位系統的行駛記錄儀。同時還應達到下列要求: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二)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三)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第十三條 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四章 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向相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

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企業章程文本;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申請事項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見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后受理道路客運經營申請,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4)。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見附件5),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7)。

第十九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注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一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道路客運經營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8);

(二)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班線走向示意圖、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同時,要對申請事項涉及運輸生產的人、車、路、站等要素的安全條件做出分析,提出具體的管理和保障措施。申請延續經營的,還應注明原車檔案信息;

(三)進站方案。包括擬經營班線起始站、終到站、途中??空军c及班次等,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空竞炗嗊M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四)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二十四條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申請道路客運經營同時申請道路包車(非定線旅游,下同)客運經營的,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包車客運經營申請表》(見附件9);

(二)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包車客運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班線客運和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同時,要對申請事項涉及運輸生產的人、車、路、站(景區)等要素的安全條件做出分析,提出具體的管理和保障措施。申請延續經營的,還應注明原車檔案信息;

(三)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二十六條 已獲得相應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包車客運車輛時,除提供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包車客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班線客運經營、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向社會公示7天,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0),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空军c、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11),并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跨省客運班線的,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進站上下旅客和終到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包車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2),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車輛類型、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并在10日內告知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班線客運經營、道路包車客運經營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班線客運和包車客運申請時,應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審查申請材料反映的情況是否與法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相一致。

(一)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省際客運班線和省際包車客運經營申請后,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班線(包車)征求意見表》(見附件13)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或《道路包車客運經營申請表》傳真(或網絡傳輸)至線路始發地或包車客運車籍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傳后班線客運5日內、包車客運10內將意見傳真(或網絡傳輸)至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我省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受理省際客運班線申請后,經研究同意的,7日內將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至途經進站上下旅客和終到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提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在10日內反饋意見。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我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我省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省交通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部作出同意的決定后,由我省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征求意見函后,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班線(包車)征求意見表》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或網絡傳輸)至途經進站上下旅客和線路終到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傳后5日內將意見傳真(或網絡傳輸)至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二)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省內市際客運班線、市際包車客運經營申請后,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班線(包車)征求意見表》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或《道路包車客運經營申請表》傳真(或網絡傳輸)至途經進站上下旅客和線路始發地、終到地或包車客運車籍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傳后10日內將意見傳真(或網絡傳輸)至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三)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市內縣際客運班線、縣際包車客運經營申請后,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班線(包車)征求意見表》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或《道路包車客運經營申請表》傳真(或其他方式傳送)至途經進站上下旅客和線路始發地、終到地或包車客運車籍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傳后10日內將意見傳真(或其他方式傳送)至受理申請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四)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縣域內客運班線、縣內包車客運經營申請,按照本規定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九條 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三十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4),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制作完畢的,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從事省際、省內市際班線客運經營和包車客運經營的,由被許可人持《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或《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到車籍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其客運車輛的《道路運輸證》、班車客運標志牌或包車客運標志牌;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辦理簽章手續,并統一制作《道路運輸證》和標志牌。

省際(省內市際)臨時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5)、包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6)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交由當地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客運經營者核發。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使用的臨時客運標志牌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因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而使用的臨時客運標志牌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市內臨時客運標志牌、包車客運標志牌由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參照省際(省內市際)臨時客運標志牌、包車客運標志牌樣式自行印制。

第三十一條 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采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向利害關系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征求意見通知書》(見附件17)及相關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請人商業秘密的材料)。利害關系人有權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許可機關應當將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及時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許可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向社會發布《交通行政許可聽證公告》(見附件18),公告期不少于10日。

第三十四條 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沖突的,實施機關在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告知聽證權利書》(見附件19)。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實施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第三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六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七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三章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規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五章 道路客運經營期限核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客運經營許可權限,負責道路客運經營期限的核定。

第三十九條 客運經營期限根據客車的類型等級、使用年限、技術狀況和經營方式等因素核定。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

第四十條 客運經營期限核定標準:客車類型等級是高三級、高二級的(系指JT/T325標準核定車輛類型等級,下同),經營期限核定為8年;客車類型等級是高一級的,經營期限核定為7年;客車類型等級是中級的,經營期限核定為6年;客車類型等級是普通的,經營期限核定為5年。

從事包車客運的車輛經營期限屆滿,經檢測運行車輛技術狀況符合有關要求,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可準予其延長一年經營,但最多可兩次申請、兩次延長,并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客運經營期限在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時一并核定,其經營期限在《道路運輸證》中注明。

第四十二條 經營期限內,客運經營主體、班線起訖地和日發班次發生變更,重新許可時,原客運車輛經營期限不變。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檔案制度,妥善保管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檔案材料;加強信息化工作,及時將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材料錄入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第10號部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我省原有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與本規定抵觸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4月1日起施行。

篇13:《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內容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4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二、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的“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修改為“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途經路線及??空军c、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其中對成立線路公司的道路客運班線或者實行區域經營的,其??空军c及日發班次可以由其經營者自行決定,并告知原許可機關”。

三、刪除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傳真”。

在第二十條中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四款:“受理毗鄰市、毗鄰縣間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原則上按照毗鄰市、毗鄰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一致的意見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p>

“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者申請延續經營的,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需向途經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再次征求意見?!?/p>

四、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客運班線經營及包車客運許可原則上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并簽訂經營服務協議。申請人數量達不到招投標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許可條件擇優確定客運經營者?!?/p>

將第三款修改為:“道路客運經營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p>

五、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按照第十九條規定由經營者自行決定??空军c及日發班次的,車輛數量的變更不需提出申請,但應當告知原許可機關。”

六、在第三十六條后增加兩條,分別為:“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空军c客運站,應當實行客票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以下統稱實名制管理)。其他客運班線及客運站實行實名制管理的范圍,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售票時應當由購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記載旅客的身份信息。攜帶免票兒童的,應當憑免票兒童的有效身份證件同時免費申領實名制客票。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實名購票的,購票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客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并在取票時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旅客遺失客票的,經核實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應當免費為其補辦客票?!?/p>

七、刪除第四十七條中的“攜帶免票兒童的乘客應當在購票時聲明?!?/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班線及客運站,旅客應當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員查驗。旅客乘車前,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車票記載的身份信息與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以下簡稱票、人、證)進行一致性核對并記錄有關信息。對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票、人、證不一致的,不得允許其乘車。”

八、在第四十七條后增加三條,分別為:“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班線經營者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并加強實名制管理相關人員的培訓和相關系統及設施設備的管理,確保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p>

“客運班線經營者及客運站經營者對實行實名制管理所登記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車信息,應當依公安機關的要求向其如實提供。對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車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視頻圖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客運班線經營者及客運站經營者對實行實名制管理所獲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車信息,應當予以保密?!?/p>

“客運班線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空军c客運站應當針對客流高峰,惡劣天氣及設備系統故障,重大安?;顒拥忍厥馇闆r下實名制管理的特點,制定有效的應急預案?!?/p>

九、在第七十九條后增加一條:“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空军c客運站經營者未按規定對旅客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或者客運站經營業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有關道路旅客運輸或者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

十、刪除附件1、附件2、附件3中的“或者企業預先核準全稱”;刪除附件2中“經營方式”欄內的“掛靠”;刪除附件5中的“及起訖站點”。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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